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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县古籍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06 生效日期: 2007-12-06
发布部门: 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开县府办发[2007]24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开县古籍保护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
开县古籍保护工作方案

  为加强全县古籍图书的保护、开发、利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古籍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7〕297号)的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我县古籍保护工作方案。
  一、古籍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县古代文献典籍是开县人民在数千年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的重要文明成果,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和想象力、创造力,是中华文明绵延数千年,一脉相承的历史见证,也是人类文明的瑰宝。古籍具有不可再生性,保护好这些古籍,对促进文化传承、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统一及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加强古籍保护工作,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由于诸多原因,当前我县古籍保护存在不少突出问题,如现存古籍底数不清,古籍老化、破损严重;古籍保护和修复人才匮乏,面临失传的危险;一些珍贵古籍流失。因此,加强古籍保护刻不容缓。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古籍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古籍保护工作。
  二、古籍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科学有效的古籍保护制度,提高全社会古籍保护意识,充分发挥古籍在传承中华文化、提升人民群众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坚持依法保护和科学保护的原则,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正确处理古籍保护与利用的关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二)总体目标:“十一五”期间,全面普查县图书馆、文物管理所、档案馆和教育、宗教、民族、文物等系统及私人的古籍收藏和保护状况;建立开县古籍联合目录,开县珍贵古籍名录和古籍数字资源库;实现全县古籍分级保护;完成一批古籍书库的标准化建设;加强古籍修复工作、培养一批具有较高水平的古籍保护专业人员,逐步形成完善、科学的古籍保护工作体系。确定县图书馆为我县古籍保护工作试点单位,力争进入全市古籍保护单位。
  三、古籍保护工作的实施步骤
  此次古籍保护工作从2007年12月开始,到2011年12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普查登记准备阶段:2007年12月至2008年4月,主要是建立工作机构和保护制度,制定工作方案,开展普查登记培训等工作。
  (二)开展普查登记阶段:从2008年5月至2009年12月,主要是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县图书馆、档案馆等单位及民间所收藏古籍情况。
  (三)普查登记汇总阶段: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主要是对登记的古籍进行详细清点和编目整理、汇总并上报普查成果,进行抢救修复、建立信息数据库,形成开县古籍联合目录。
  四、古籍保护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健全古籍保护工作领导机构
  切实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开县古籍保护工作部门联系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部门联系会议由县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教委、县科委、县民宗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研究决定我县古籍保护工作的重大事项。部门联系会议办公室设在县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部门联系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现有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全县古籍保护工作。县教委负责全县中、小学的古籍普查、保护工作;县民宗局负责全县宗教单位的古籍普查、保护工作;县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负责全县文化系统和个人的古籍普查、保护工作(纳入第三次文物普查一并进行),并负责协调全县古籍出版工作,申报古籍出版立项和经费补贴。
  (二)落实古籍保护工作经费保障
  古籍保护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安排,对列入重庆市珍贵古籍名录的古籍、进入全市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和入选古籍整理出版目录的项目要重点给予支持。积极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古籍保护事业进行捐赠。
  (三)加强古籍保护人才队伍建设
  以县图书馆为主,逐步建立一支专兼职结合的古籍保护人才队伍。要加强对古籍保护人员的分层次培养,有计划地开展在职人员的培训,逐步提高古籍保护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培养一批高水平的古籍鉴定、修复和整理业务技术人员。积极与市内一些研究机构开展合作,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加强古籍保护技术的研究、运用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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