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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重点建设环境综合治理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05 生效日期: 2007-07-05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湘政办发[2007]3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建设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重点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重点建设环境综合治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重点建设环境综合治理的意见

  近年来,我省重点建设总体顺利,但部分重点项目建设中,抢搭建、抢装修、抢种养(简称“三抢”),垄断地材,强揽工程,甚至阻工闹事,偷盗抢劫等问题突出,严重影响重点建设工作。为保障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维护经济社会发展秩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重点建设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重点建设项目是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骨干工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富民强省,构建和谐湖南的高度,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重点建设环境治理工作。各市州、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重点建设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具体抓。有重点建设项目的市州和县市区要建立重点建设环境综合治理联席会议制度,重点办、公安局、监察局、建设局及相关部门、相关乡镇、相关重点项目单位参加。市州和县市区重点建设环境综合治理联席会议制度召集人名单由各市州重点办于7月30日前报省重点办(联系电话:0731—2213232)。联席会议不定期召开,协调、研究、解决本地重点建设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
  二、明确责任,强化措施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省政府与各市州政府签订的重点建设目标责任书要求,明确工作目标,制定预防和治理措施,将目标任务层层落实,责任到人。重点建设环境治理以地方政府为主,相关部门和重点建设项目单位协调配合。省重点办、省公安厅、省监察厅要联合组织对重点建设环境问题的检查督办,对难点问题进行重点治理。各市州重点办、公安、监察部门要认真排查并处理本地的重点建设环境问题。同时,建立重点建设环境综合治理责任追究制度,对重点建设环境治理不力,出现重大环境问题,造成重点建设严重受阻和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积极预防,依法治理
  重点建设环境综合治理要坚持“宣传先导、积极预防、区分性质、依法治理”的原则。要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宣讲重点建设的意义和作用,努力形成“重点建设重点保护”的社会氛围。要采取预防为主的措施,对可能出现的重点建设环境问题要早发现、早通报、早防范,一旦发现苗头,要及时治理解决。要区分性质,分类治理,对由经济问题引发的争议,未采取过激行为的,要以协调为主,依照政策,讲清道理,化解矛盾。对无理取闹、行为过激的,要坚决制止,不听劝阻的,要依法依规采取强制措施。对党员干部带头破坏重点建设环境的,要给与党纪政纪处分。对破坏重点建设环境的违法犯罪分子要依法严惩。
  四、协调配合,形成合力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在重点建设环境综合治理中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重点建设环境综合治理的合力。对征地拆迁中的环境问题,当地政府、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政策,切实维护拆迁户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实行阳光拆迁和征地。同时,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三抢”行为坚决不予补偿,对进行“三抢”施工的地下队伍,公安、工商部门要联合予以打击。对垄断地材、强买强卖、强揽工程、强行参工参运的,工商、物价和当地政府要及时予以制止。对无理取闹、强行阻工的,公安部门要快速出警,予以制止。对偷盗抢劫重点建设物资、蓄意破坏重点建设工程、行凶打人伤人的刑事犯罪行为,公安、司法部门要严肃依法处理。
  重点建设项目单位要加强施工队伍管理和施工现场防范管理,对施工中与当地群众发生的矛盾,要依靠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要及时通报情况,做到不引发、不扩大矛盾,坚决防范和制止发生群体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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