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加强和规范本市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2-05 生效日期: 2008-02-05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沪府办发[2008]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加强和规范本市新开工项目管理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规范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
  (二)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本市实行审批制的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已经批复初步设计及概算。
  本市实行核准制试点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由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需经市发展改革委出具意见,已经核准项目申请报告。
  本市实行备案制试点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完成备案手续。
  (三)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本市城市规划,并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四)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必须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已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屋等经营性投资项目,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
  (五)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六)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七)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依照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并采取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
  (八)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
  二、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
  市与区县发展改革、经济、外资、城市规划、房地资源、环境保护、建设和统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明确工作程序和责任,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
  (一)完善项目管理程序
  实行审批制的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首先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市规划、房地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房地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实行核准制试点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分别向城市规划、房地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向项目核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房地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实行备案制试点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首先向项目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分别向城市规划、房地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和环评审批手续。
  (二)严格规范项目管理
  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不得予以审批或核准。
  对未履行备案手续或者未予备案的项目,城市规划、房地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对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项目,房地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将有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方案。
  对未按规定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许可、环评审批、用地管理等相关文件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对未按程序和规定办理审批和许可手续的,要撤销有关审批和许可文件,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新开工项目统计和信息管理
  (一)建设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
  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各区县、有关部门相互连接、信息共享、反应及时、管理有效的投资项目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投资项目信息系统”)统一编码,统一格式。
  (二)依托信息系统加强项目信息管理
  从2008年1月1日起,将以下新开工项目的基本情况、有关手续办理情况等纳入投资项目信息系统,具体包括:
  1. 2008年1月1日之前未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项目核准文件,或未办理项目备案手续的项目;
  2. 2008年1月1日之前已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项目核准文件,或已办理项目备案手续,但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城市规划、房地资源、环境保护、建设和统计等部门要加快与投资项目信息系统的衔接,早日做到互联互通。
  (三)明确项目信息登录管理的责任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负责新开工项目信息的登录。
  根据实际情况,各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的项目由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统一登录信息系统。
  (四)建立健全文件互相抄告制度
  市与区县发展改革、经济、外资、城市规划、房地资源、环境保护、建设和统计等部门在加强信息系统建设的同时,要加强文件的相互抄告。
  各部门要将各自办理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城市规划、土地利用、环境影响评价等文件相互送达,同时抄送统计部门。
  统计部门要依据相关信息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的统计检查,及时将统计的新开工项目信息抄送同级项目审批、城市规划、房地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
  (五)切实搞好新开工项目统计
  各级统计部门要坚持依法统计,以现行《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制度》为依据,认真做好新开工项目统计工作。要加强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保证新开工项目统计数据的质量。
  四、开展新开工项目公告工作
  (一)公告范围: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拟建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纯设备购置等项目。保密工程除外。
  (二)公告内容:项目名称、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各项审批(许可、备案)文件的名称和文号等。
  (三)公告时间:每月25日,逐月公告。
  (四)公告条件:
  1. 2008年1月1日以后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2. 2008年1月1日以后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备案文件)的纯设备购置项目。
  (五)公告主体:按照“各负其责、一口对外”的原则,由市发展改革委统一向社会公告。
  市规划局、市房地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建设交通委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拟公告项目的相应审批和许可手续进行复核。
  (六)公告方式:通过市发展改革委的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
  五、加强投资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
  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外资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局、市房地资源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等部门联合建立上海市新开工项目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之间协调运作,指导全市新开工项目管理工作。
  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强化对新开工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
  (一)对违反项目审批、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施工许可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即应责令其停止建设,并由城市规划、房地资源、环境保护、建设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项目投资者承担。
  (二)对在建设过程中不遵守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和施工许可要求的项目,城市规划、房地资源、环境保护、建设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责令其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对篡改、编造虚假数据和虚报、瞒报、拒报统计资料等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存在上述问题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项目单位和个人,除依法惩处外,还应将相关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六、提高服务意识和工作效率
  市与区县发展改革、经济、外资、城市规划、房地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不断增强服务意识。
  对符合国家各项规定和要求的项目,要积极给予指导和支持,依法尽快办理各项手续,主动帮助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要坚决贯彻有保有压、分类指导的宏观调控方针,引导投资向国家和本市鼓励的产业和区域倾斜,加大对重点建设项目的扶持力度,推动投资结构优化升级,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要切实加强投资建设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引导各类投资主体依法投资建设,营造和维护正常的投资建设秩序。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二月五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8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