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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12 生效日期: 2007-03-12
发布部门: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汉政办发[2007]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    
汉中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充分发挥城市配套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根据陕西省财政厅、建设厅、物价局《关于规范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17号)及《汉中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汉政办发(2006)9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本级、汉台区和南郑县大河坎行政区规划范围。
第二章 征收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和标准,严格依照《汉中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汉政办发(2006)90号文件)(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执行。其中城市中心区范围村(居)民个人建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城市居民个人建房项目,按《办法》规定标准计征。
  (二)城市中心区东一环路以西,汉江以北,西一环路以东,铁路以南范围内的村民个人建房项目均按《办法》规定标准计征。
  (三)东一环至吴基庄,西一环至沙沿路,铁路以北,汉江以南至南二环范围内的村民个人建房项目均按所辖区征收标准的50%计征。
  (四)除上述范围外,城市中心区范围其它区域村民个人建房项目均按建制镇村民建房征收标准计征。
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严格依照《汉中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其中城市中心区范围内单位建设项目由市建设规划局负责征收;个人建设项目及单位临时建设项目由市汉台规划管理办公室负责征收;大河坎规划区范围内个人建设由南郑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五条 汉中经济开发区所辖区域的建设项目由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派出机构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具体按规划管理事权划分范围界定。

    第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除《汉中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中明确予以减免的建设项目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或免征。
  (一)国债、财政全额投资的建设工程,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国债或财政以及部门、单位自筹资金综合投资的建设项目(含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医院用房),按照工程投资中国债或财政投资所占比例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除九年义务制教育外,高中、大学及成人教育校舍(教学、学生宿舍、食堂用房)建设项目(含民办教育)按50%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余非教学用房建设项目,足额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经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拆迁再建的建设项目,按新建项目面积扣除拆除面积后,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中村民拆迁再建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旧城改造中拆迁再建项目,按新建项目面积扣除拆除面积后,足额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经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列入“高新工程”绿色通道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七条 在城市招商引资项目中或因特殊原因需要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予以减免。

    第八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征或免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国家、地方法律法规,以及《汉中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第六条明确规定的减免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征收机关提出申请,征收机关审核后办理减免手续。
  (二)第七条规定的需要减征或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征收机关提出申请,经征收机关审查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征收机关依照人民政府的决定,办理减免手续。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为简化建设项目审批环节,倡导行政审批“一厅式”服务,城市中心区单位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征收机关同其它规费合并征收,分类缴入国库。

    第十条 城市配套费的安排使用。
  (一)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区(含大河坎)征收的配套费,主要用于城市中心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项目前期工作。具体使用范围依照《办法》规定执行。
  (二)城市配套费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确定投资规模。市级征收的城市配套费由市建设规划部门、建设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确定建设项目,报市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下达支出预算,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三)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区范围内,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征收的城市配套费,由县区人民政府安排,用于征收地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由城市配套费安排的建设项目资金,由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二条 建立城市配套费季报制度,征收部门应在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城市配套费收支情况。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城市配套费的征收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不按规定执行的,要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单位和主要责任人相应的处罚。

    关联法规    

    第十四条 用于安排城市建设项目的城市配套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按照《汉中市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汉政办发(2004)91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使用,应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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