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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12 生效日期: 2007-05-12
发布部门: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汉政办发[2007]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五月十二日
汉中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及时发现和治理安全生产的事故隐患,鼓励人民群众参与安全监督,杜绝和减少较大伤亡事故的发生,构建平安、和谐汉中,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汉中市行政区域内存在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隐瞒伤亡事故的举报。

    第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和举报。

    第四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举报:
  1、各类工矿商贸企业在建设、生产、设施设备等存在的重大隐患;
  2、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公路设施设备,车辆客货运输等存在的重大隐患;
  3、建筑施工、道路施工、水利施工、市政工程施工、设施设备等存在的重大隐患;
  4、各类民爆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隐患;
  5、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等存在的重大隐患;
  6、旅游景点、车站、体育场(馆)、商场、宾馆等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的重大隐患;
  7、中小学校舍等存在的重大隐患;
  8、水利、电力设施设备等存在的重大隐患;
  9、可能导致火灾的重大隐患;
  10、各种采矿、采石(沙)场设施设备、场所等存在的重大隐患和非法开采小矿、小井行为的;
  11、有关部门、单位对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或不予治理,或整改后死灰复燃出现反弹的;
  12、隐瞒各类伤亡事故的;
  13、其它有可能造成较大伤亡事故的隐患。

    第五条 各县区、各级安监部门应为举报人提供便利条件,设立举报电话、信箱。

    第六条 举报人可通过举报电话、书面材料或到被举报单位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或各级职能部门直接举报,也可越级向上级政府或安监部门举报。
  汉中市安监局举报电话:2626739;2626880;2626901

    第七条 举报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举报单位名称、地址;
  2、被举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事实情况;
  3、举报人姓名、联系地址或联系电话。

    第八条 举报人对自己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应负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九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级职能部门应为举报人保密,凡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要从严予以查处。

    第十条 受理举报实行分级管理,一般情况应逐级举报,特殊情况例外,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级安监部门要建立举报登记,并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通报举报情况,由其进行初步核查,并于15日之内向举报人和安监部门回复查处情况。

    第十一条 举报事实核实确认后,对第一举报人予以表扬或奖励,每一起重大隐患或伤亡事故举报视情况给予100一1000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 奖励资金由举报受理部门同级财政列支。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汉中市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汉政办发(2002)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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