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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盗窃案件标准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8-12 生效日期: 1998-08-12
发布部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 粤高法发[1998]26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
  为严格级别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考虑到我省的经济发展状况,对盗窃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以下意见:
  一、下列拟判处无期徒刑的盗窃案件,由各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向同级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由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
  (三)盗窃其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分三类地区掌握:
  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东莞、中山市为一类地区。盗窃财物数额价值50万元以上,或者盗窃财物数额价值40万元以上,并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之一的;
  惠州、江门、湛江、茂名、肇庆、潮州、揭阳、汕尾市为M类地区。盗窃财物数额价值40万元以上,或者盗窃财物数额价值30万元以上,并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之一的;
  河源、云浮、阳江、清远、梅州、韶关市为三类地区。盗窃财物数额价值30万元以上,或者盗窃财物数额价值20万元以上,并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之一的。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
  1、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流窜作案多次危害严重的;
  3、累犯;
  4、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5、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6、盗窃生产资料,造成工厂、企业倒闭或严重影响生产、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7、给被害人造成被盗财物价值一半以上重大损失的。
  三、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属地广东的盗窃,参照一类地区掌握的数额标准执行。
  四、对一次性盗窃,数额价值达到第一条第(三)项所列50万、40万、30万元起点,但没有造成失主损失或造成损失没有达到犯罪所在地盗窃数额巨大标准的,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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