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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建筑业协会关于在春节前认真做好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1-08 生效日期: 2008-01-08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建筑业协会
发布文号: 呼建委发[2008]4号

各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及建筑劳务分包企业: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关注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按照建设部《关于做好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回头看”工作的通知》(建市[2007]271号)和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两节”期间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紧急通知》(内建工[2008]6号)的文件精神,有效的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要求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做好春节前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坚决杜绝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现象,确保农民工过一个欢乐、祥和、安定的春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彻底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
  新年已至,各建设项目工地进入停工整理阶段,要求各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高度重视支付农民工工资问题,积极组织开展清欠农民工工资自查工作。建设单位对在建工程要按合同约定按时拨付工程进度款,对已竣工尚未结算的工程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和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竣工结算审查,并及时拨付工程款。施工总承包企业要提前采取措施多渠道筹措资金,严格履行对分包企业和施工现场的监管责任,确保分包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任何企业不得以被拖欠工程款为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对确实无法找到拖欠单位和责任人的,在调查核实拖欠情况和金额的基础上,应按照优先保证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原则,筹措资金先行支付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并以积极的态度解决存在争议的工资问题,不要让农民工即流汗又流泪,绝不允许产生故意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二、进一步落实和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制
  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全面责任,用工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应负责对所使用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对施工总承包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工人工资拖欠的,应由施工总承包企业负全部责任,并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先行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负连带责任。
  三、对支付不力的单位将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罚
  建设单位(包括发包方、业主、项目法人等)挪用建设资金、无正当理由长期不结算或在限期内仍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造成工人工资发生拖欠行为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对已竣工的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新开工项目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房地产企业将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给予资质处理或停办有关手续,情节严重的将在做出处罚的同时予以媒体曝光。
  对施工单位存在恶意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将取消下一年的招投标资格,情节严重的将对单位进行资质降级处理,记入诚信不良档案,并进行通报同时予以媒体曝光。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不得参加评优评比活动。
  四、实行劳务分包制度,建立预防拖欠长效机制
  按照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呼和浩特市建设劳务分包管理办法》的要求,从2008年7月1日前,凡单位工程造价在4000万元(含4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其劳务作业分包必须由取得《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的劳务分包企业承担;特级和一级资质建筑业企业进行劳务分包,必须与具备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2008年7月1日以后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的劳务分包都必须由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承担。各建筑业企业要积极实行劳务分包制度,对使用无资质队伍、要求建筑劳务企业垫资或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分包款的企业以及在施工过程中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企业,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其限制承接新项目、停业整顿直至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罚,并记入诚信不良档案,向社会公布。要加强农民工的培训和教育、要依法维权,严肃查处恶意讨薪行为。
  五、建立健全应急处理长效机制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警机制,遇到大规模集体上访或其他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及时向上级汇报、处理并妥善解决。
  各建设单位及施工企业,要充分重视这项工作,把问题落实到实处,从维护社会稳定和企业信誉出发,切实有效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做好工人工资的支付,从而保证首府建筑经济平稳、和谐、稳定的发展。保证工人们都能拿到自己应得的酬劳,高高兴兴、平平安安的回家与亲人团聚,过一个祥和、喜庆的春节。

二○○八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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