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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26 生效日期: 2007-04-26
发布部门: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湖政发[2007]46号

为确保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向建筑业强市迈进,推动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培育建筑强省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5)67号)精神,结合湖州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优化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为主线,紧紧围绕增强“三力”、率先崛起的战略目标,深入实施“走出去”战略,加快推进体制机制创新、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和营销创新,着力营造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不断提升我市建筑业的外向拓展能力、经营管理水平、科技进步水平、节能降耗水平和行业管理水平,全面推进建筑业跨越式发展,力争进入全省建筑业发展的领先行列。
  二、目标任务
  力争到2010年,全市建筑业总产值突破300亿元,年平均增长15%左右,市外市场建筑业产值突破60亿元,建筑业增加值突破60亿元;在全市有4至5家建筑业企业年产值达到20亿元以上,6至8家达到10亿元以上;拥有1至2家特级资质企业,15家以上一级资质企业。
  全市建筑业专业化、外向化、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经济社会效益、产业结构、技术水平、市场经营能力、质量安全管理等各项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接近省内领先水平,争创 1个“建筑之乡”品牌。
  三、政策措施
  (一)培养企业发展的主体意识,提升建筑业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建筑业企业作为市场主体,是实现建筑业发展的关键。各级政府和建设主管部门要帮助建筑业企业牢固树立抢抓机遇、加快发展的主体意识,不断研究分析市场形势,准确判断发展趋势,明确自身定位和发展战略,及时编制企业发展规划。重点要从治理法人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入手,强化品牌意识,注重人才引进培养,全面提升企业、企业管理者与技术人员的素质,推进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实现企业管理从粗放型向集约化转变,不断做大企业规模,做强企业实力,实现超常规发展。
  努力形成有利于建筑业发展的激励机制。市每年评选命名一次“建筑业示范企业”、“建筑业明星企业”和“建筑业优秀企业家”。凡完成建筑业年产值20亿元以上,且当年在本市入库的建筑业税金(按实缴建筑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二项计,下同)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由市政府命名为“建筑业示范企业”;完成建筑业年产值10亿元以上,且当年在本市入库的建筑业税金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由市政府命名为“建筑业明星企业”。以上两种企业的企业家同时被命名为“建筑业优秀企业家”。同时,开展评比建筑业“十大市场开拓能手”活动。市外工程承包年产值排名前十位企业的经营者评为建筑业“十大市场开拓能手”,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优先推荐参加市级劳动模范评选。
  (二)支持骨干企业做大做强,加快优化建筑业产业结构
  支持推进建筑业骨干企业以产权为纽带的改革与重组。按照区域性、专业化的要求,鼓励大型建筑业企业归并重组子公司,理顺产权关系,充分发挥集团公司的整体优势,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支持企业打破地域界线,以产权为纽带,通过联合、兼并、股份制、组建企业集团等形式,做大做强总承包企业。积极引导有实力、有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增强大建筑意识,实行“一业为主、多元经营”,积极开拓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和投资重点的产业领域,向房地产业、建材业、住宅产业、环保产业等上下游产业延伸,以扩大企业的发展空间。
  为加快培育一批资产规模大、融资能力好、市场竞争力强的大型建筑业企业,经财政部门核准,对当年在市本级入库的建筑业税金首次达到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建筑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1000万元及以上15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
  积极培育以总承包为龙头、专业承包为依托、劳务分包为基础的承包商体系。大力发展钢结构、建筑装修装饰、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工程、环保工程等专业企业。鼓励总承包企业将增项资质分离出来,成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专业承包公司。引导鼓励有一定专业施工基础的中小型企业改造为专业承包企业,突出专业技术,尽快培育成为技术密集型的专业企业。鼓励建筑业企业与勘察设计企业联合重组,实现设计施工一体化发展。
  为鼓励企业资质升级,加快培育高等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设立资质升级奖。对一级建筑业企业升级为特级建筑业企业的,奖励50万元;二级主项建筑业企业升级为一级主项建筑业企业的,奖励10万元。
  (三)积极引导企业拓展市场,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
  引导和鼓励建筑业企业更新经营理念,在大力巩固提高本地市场占有率的同时,千方百计开拓国内外市场,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对外经济合作经营权,向外延伸和扩张市场空间。鼓励企业在现有基础上积极拓展市外、省外市场,紧抓西部大开发、东北老工业基地改造和中部崛起等重要机遇,重点要瞄准上海天津重庆等一些特大型城市的建筑市场,加快形成重点区域的规模市场。
  积极依托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省政府或省建设厅区域性的专门办事机构,全面加强与当地相关部门和建筑业协会的协作关系,构建建筑市场的区域间合作平台,并通过信息服务平台等载体及时发布国内重点区域建筑市场的需求动态,为我市建筑业企业参与公平竞争、开拓省外市场提供优质服务。
  为鼓励企业开拓市外市场,经财政部门核准,对当年市外工程承包实现营业收入2亿元及以上5亿元以下,并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建筑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亿元及以上8亿元以下,并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8亿元及以上,并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四)坚持走质量兴业之路,不断提高建筑业科技水平
  坚持质量兴业、品牌经营,加快推进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建立健全项目法人、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各司其职的质量与安全保证体系。切实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综合质量和施工安全状况进一步好转。鼓励企业争创国优、省优、市优工程,创建文明标化工地,积极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群众性科研成果评审活动。对创国家优质工程的主承建企业,每项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创省级优质工程的主承建企业,每项一次性奖励10万元。
  支持企业开发应用各种新技术,加快技术进步、设备更新和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不断提高我市建筑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积极实施建筑业科技示范工程,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和专有技术,制定具有自身特点的企业技术标准和施工工法;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强科技合作,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广泛运用节能、环保等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不断提高建筑业企业的科技含量。企业研究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实际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购置先进机械设备的,参照我市先进制造业基地一般工业性项目的政策,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给予补助。获国家级工法及相关科技进步奖项的,每项一次性奖励10万元。
  鼓励企业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加强以企业家为核心的经营管理人才和工程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职业技术院校合作,发挥建筑类专业优势,多渠道、多形式培养人才。鼓励企业大力引进建筑人才,在享受市政府有关引进人才优惠政策的同时,对引进的市外二级以上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由调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给以一定的奖励;强化职工职业技能培训,企业实际支出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加大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通过创办民工学校等形式,提高他们的实际操作技能和安全防范意识。
  (五)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营造建筑业发展良好环境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完善投标、报价、评标、定标办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投标全过程监督,不断创新招投标方式,积极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格法,实行综合最优价中标。规范工程咨询、建设监理、招投标代理服务、质量检测等各类中介机构的市场行为。严禁盲目降低造价和资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
  加快构建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建立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和工程项目数据库,把企业和人员的基本情况、市场行为情况、工程建设情况以及行业管理信息及时记录,健全信用警示制度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对严重失信企业和个人的监管与制约。同时,建立对建筑业诚信企业的激励机制。在招标投标、资质监管、评优评奖、信贷授信等各个方面,对诚信企业予以鼓励和支持,并加大宣传力度,形成企业诚实光荣和守信受益的良好氛围。
  建立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大力推行投标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建筑企业履约担保、建筑企业付款担保制度。加强建设工程结算管理,遏止竣工不结算等拖欠行为。完善保证金制度,加快企业资金流转。积极培育建筑劳务市场,大力发展劳务企业。新办建筑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经批准,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范建筑业企业的用工行为,推行和规范农民工劳动合同和工资卡支付管理,建立和完善防范建筑业企业欠薪长效管理机制。
  (六)坚持监管服务并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完善建筑业企业的税收征管办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税务机关提供企业经营活动的相关信息,形成税收征管的联动机制。财务核算健全的建筑业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规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所分包的建筑安装业务,其营业税由总承包企业按建筑业税率代扣代缴。总包企业将工程分包给其他企业的,按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企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进一步拓宽建筑业企业的融资渠道。加快建立地方建筑业企业信用担保资金和担保体系,为企业申请银行贷款进行担保。鼓励各行业和外地企业以参股、项目投资、联营等方式提供新的融资渠道。金融机构要积极帮助企业解决信贷授信额度和承接工程提供保函等问题。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服务与监管并重,寓管理于服务,通过政策引导和优质服务,扶持企业发展。要根据建筑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加强建筑业行业管理机构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建设。要尽快构建行业发展的信息平台,为企业寻求商机提供实时、动态、网络化服务。要加强建筑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服务会员单位、反映会员诉求、规范行业行为、促进行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各级发展改革、经贸、外经贸、财政、工商、人事、科技、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研究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扶持措施,加强政策指导,提供信息服务,努力为企业排忧解难。
  本意见涉及的奖励和补助资金,按现有财政体制承担,市本级企业由市财政承担,县属企业由各县财政承担。
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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