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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旅游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10 生效日期: 2007-09-15
发布部门: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汉政办发[2007]1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旅游价格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日
汉中市旅游价格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我市“旅游活市”发展战略,规范旅游行业价格秩序,优化旅游环境,全面提高旅游行业服务质量,加大创建“全国优秀旅游城市和省级卫生城市”工作力度,促进汉中在陕南率先突破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各级政府价格部门是旅游价格的主管部门,负责旅游价格的制定、调整、备案及旅游价格行为规范等管理工作。
  商务、旅游、交通、公安、工商、技术监督、城建管理、城建规划、文化文物、水利、林业、宗教、园林、有关乡镇及行业协会,配合价格部门做好旅游价格管理工作。

    第三条   旅游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旅游价格管理工作,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旅游价格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确定的旅游价格,包括住宿、餐饮、交通、游览、购物、娱乐等旅游相关行业的价格。
  (一)住宿价格包括星级宾馆、酒店、普通招待所等客房服务价格;
  (二)餐饮价格包括宾馆、饭店、餐馆、茶楼、农家乐、休闲度假村等依法经营的饮食业价格;
  (三)旅游交通价格包括长、短途公路客运、城市公交客运、旅游包车、出租车等价格及各类停车场服务收费;
  (四)游览价格包括各类游览参观点门票、景区内交通及旅行社旅游线路参团价格;
  (五)购物价格包括旅游定点商店、景点内外商店及摊点的旅游纪念品、农副土特产品等商品价格;
  (六)娱乐业价格包括歌舞表演、茶座、酒吧、咖啡厅、卡拉OK、足浴、棋牌等价格和收费标准。
第二章 价格管理


    第五条   旅游价格管理类型分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
  (一)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旅游价格,调定价须经成本监审和价格听证等程序。对不属于价格听证目录范围的调定价项目,调定价时也要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重要项目的调定价,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报同级人民政府许可。
  (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旅游价格,根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由经营者自主定价。
  市场调节价出现纠纷,由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时,可由价格部门协调解决。

    第六条   旅游价格管理的主要方式:
  (一)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及部分重要的市场调节的旅游服务价格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
  经营单位必须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
  (二)部分重要的市场调节价格实行价格备案制度。
  (三)明码标价制度。
  明码标价由价格主管部门监制。样式有标价牌、价目表、标价签、价目簿等。
  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明码标价,做到项目齐全、内容明细、格式规范、标价清楚。
  部分旅游经营单位的明码标价还须同步在汉中市价格信息网(网址: htpp:/ www.pricehz.gov.cn)上公布,便于游客网上查询,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四)开展“价格诚信单位”评选和价格服务进景区等活动。

    第七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制定旅游市场价格应急预案,在旅游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可以视其情况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如公布成本清单、价格劝诫、价格警示、扩大价格备案的范围,直至按程序报经许可,采取最高限价等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处置措施。
第三章 经营者价格行为


    第八条   旅游及其相关行业的经营者应加强价格自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价格行为,遵守国家的价格法法规,诚信守法经营。

    关联法规    

    第九条   住宿业客房服务价格实行价格备案制度。经营者在国家价格政策的指导下,依据服务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及经营特点等因素制定客房服务价格,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经营规模、服务水平及市场总体状况或旅游部门评定的星级等向住宿业经营者提供客房服务备案参考价,经营者应在规定幅度内核定并公示当日的客房服务价格。

    第十一条   餐饮业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餐饮业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质价相符、正当竞争的原则。

    第十二条   餐饮业经营者必须明码标价,向消费者出示的菜单、菜谱须经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结算清单必须与标价相符,不得另外收取调料费、空调费、包间费、茶位费、服务费等费用,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费用应当符合与消费者的约定。不得设置最低消费,不得采取虚假优惠折价等方式诱骗他人消费。

    第十三条   游览参观景点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景区、景点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价格部门核定的门票价格。门票价格减免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长、短途公路客运、城市公交客运及出租车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营运车辆必须在车内醒目位置张贴客运价目表及价格举报投诉电话。
  出租车车内应标明计价单位、起步价、公里价,公布价格举报投诉电话,实行打表计费。

    第十五条   停车场价格按照《陕西省机动车辆停车场点管理规定》执行。停车场经营单位必须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明码标价,亮证收费。

    第十六条   旅行社实行报价备案制度。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旅游接团成本和合理价格水平,引导市场形成价格,指导企业合理定价。

    第十七条   旅游相关的娱乐服务行业如茶座、酒吧、演艺、KTV、足浴等,经营单位对提供的服务项目和经营的商品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收其他费用,不得设置最低消费标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旅游行业实行价格诚信评审制度,定期会同旅游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对符合条件的经营单位命名为“价格诚信单位”,并授予牌匾和荣誉证书。此项荣誉不实行终身制。旅游星级等级评定须有价格部门的价格诚信证明。

    第十九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旅游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在主要旅游经营场所公布投诉渠道和价格举报电话,及时受理消费者投诉。

    第二十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旅游价格监管机制,完善价格监督检查制度,坚决查处各种乱涨价、乱收费、变相涨价、价格欺诈、不明码标价、恶意降价竞争、及旅行社以“零、负团费”招揽旅游团队的欺骗性行为和私拿回扣、索要小费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所得退还消费者,并处相应的罚款。无法退还的,收缴财政;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罚款。
  (一)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二)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三)不执行价格备案制度的;
  (四)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
  (五)不明码标价的;
  (六)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七)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八)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
  (九)相互串通、联手涨价,散布虚假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牟取暴利等行为;
  (十)价格欺诈行为;
  (十一)应该办理而未办理《收费许可证》的;
  (十二)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对于影响恶劣的价格违法行为,还将通报批评,通过媒体曝光。

    关联法规            

    第二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文明礼貌,接受监督。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推诿拖延的,给予批评教育,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通报批评。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相关纪律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市物价局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行业价格管理细则。

    第二十四条   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 9 月15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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