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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局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07 生效日期: 2007-12-07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建设局
发布文号: 深建规[2007]13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建设局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建设局
二○○七年十二月七日
深圳市建设局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实施办法

    许可事项: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从事安装维修各气种的燃气器具,包括家用及公共建筑用的燃气灶具、燃气热水器、燃气烘烤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制冷器具等活动的,需取得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深圳市燃气条例》(2006年7月26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 二十五 条;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59号)第 条、第 十一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万元;
  (二)有不小于40平方米的安装、维修经营场所;
  (三)有专业技术人员和安装维修人员:
  1.配备至少一名燃气或机械专业并具有助理工程师或技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2.配备5名以上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燃具安装维修《职业资格证书》的安装维修人员。
  (四)有安装、维修专业设备、维修工具和备品备件:
  1.安装管道相匹配的混凝土钻孔设备、机械绞丝设备;
  2.能直接观测燃气压力、流量,供水压力、进出水量、温度等主要检修、调试指标的专用燃气器具检修调试台;
  3.必备的常用工具、器具;
  4.燃气检漏仪及泄漏浓度报警器。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法律依据:《深圳市燃气条例》第 二十五 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3号);《广东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标准》(粤建建字〔2001〕55号)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提供书面文件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验;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已核"专用章,经审核人签字后退还原件,无特别说明的应提供原件。资料以A4规格附上目录页码装订成册。
  (一)《深圳市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申请表》(原件2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三)经营场所证明文件(房产证或租赁证明,复印件1份);
  (四)企业工程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五)安装、维修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六)企业人员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交明细表(复印件各1份,加盖社保部门公章);
  (七)下列设备、工具、器具的有关台帐及购买发票(复印件各1份):
  1.安装管道相匹配的混凝土钻孔设备、机械绞丝设备;
  2.能直接观测燃气压力、流量,供水压力、进出水量、温度等主要检修、调试指标的专用燃气器具检修调试台;
  3.必备的常用工具、器具;
  4.燃气检漏仪及泄漏浓度报警器。
  (八)下列有关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的文本(复印件各1份):
  1.设备、设施运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岗位安全、防火责任制;
  3.安装、维修的操作规程;
  4.抢修、紧急事故处理方案。
  法律依据:《深圳市燃气条例》第 二十五 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建设信息网(//www.szjs.gov.cn)办事指南栏目中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建设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建设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在深圳建设信息网(//www.szjs.gov.cn)下载或到深圳市建设局收文窗口领取申请表,备齐申请资料,到深圳市建设局申办;
  (二)深圳市建设局收文后出具收文回执;
  (三)深圳市建设局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
  (四)申请人凭收文回执在规定时限期满后到深圳市建设局领取《深圳市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领取不予许可办文告知。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深圳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经营活动。
  十二、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无有效期限。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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