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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局瓶装燃气服务点备案审核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30 生效日期: 2007-11-30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建设局
发布文号: 深建规[2007]10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建设局瓶装燃气服务点备案审核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建设局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深圳市建设局瓶装燃气服务点备案审核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许可事项:瓶装燃气服务点备案审核
  一、行政许可内容
  瓶装燃气服务点备案审核。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深圳市燃气条例》(2006年7月26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 二十三 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但燃气企业每次申请设立的瓶装燃气服务点不得超过两个,再次申请须待上次申请办结后进行。直接向拟设立供应站所在区建设局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有深圳市燃气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有合法的经营场所;
  (三)服务点的钢瓶有供应站或储配站配送,服务点设置在气源站合理配送范围内,配送路程最远不超过5公里;
  (四)服务点储存的燃气钢瓶容积总量不超过0.36立方米;
  (五)服务点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房间高度不小于2.5米,且通风良好,设有直通室外的门,与其他相邻房间的隔墙为无门窗洞口的实墙;
  (六)服务点应配备台秤,并配置2具以上8公斤干粉灭火器;
  (七)服务点内不得设厨房、宿舍;
  (八)服务点不得位于学校、幼儿园、医院大门等人员密集区的周边。
  法律依据:《深圳市燃气条例》第 二十三 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下列申请材料除注明只提供电子文件外,其余均应提供书面文件。书面文件中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验;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已核"专用章,经审核人签字后退还原件,无特别说明的应提供原件。资料以A4规格附上目录页码装订成册。
  (一)《瓶装燃气服务点备案审核申请表》(原件2份,电子文档1份);
  (二)《深圳市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
  (三)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四)服务点平面位置图;
  (五)服务点外景照片;
  (六)服务点经营场所证明(经营场所的产权证书或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
  法律依据:《深圳市燃气条例》第 二十三 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瓶装燃气服务点备案审核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建设信息网(//www.szjs.gov.cn)办事指南栏目中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区建设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区建设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到区建设局领取申请表,备齐申请资料,到区建设局申办;
  (二)区建设局收文后出具收文回执;
  (三)区建设局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现场核查并作出决定;
  (四)申请人凭收文回执在规定限期满后到区建设局领取《瓶装燃气服务点设立备案回执》;不符合要求的,领取退文回执。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符合条件的,领取《瓶装燃气服务点设立备案回执》。
  取得《瓶装燃气服务点设立备案回执》的单位,应当自领取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工商登记相关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完成工商登记相关手续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区建设局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一次为限,期限为3个月。既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工商登记相关手续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瓶装燃气服务点设立备案回执》自行废止。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瓶装燃气服务点设立备案回执》并完成工商登记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燃气经营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瓶装燃气服务点备案审核申请表

编号:

服务点基本情况 名称(全称)
地址
配送气源供应站名称
安全责任人 联系电话手机
公司上述瓶装燃气服务点的设置,符合《瓶装燃气服务点设立备案办法》的规定,请给予备案;备案后我公司将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遵规守法经营。 企业负责人(签名):    (公章)
燃气科(办)意见 日期:
区建设局意见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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