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黑人发[2007]196号
各市(地)、县人事局,中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切实做好省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的兑现落实工作,根据《黑龙江省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和管理规定》、《人事部关于加强对国务院工作部门授予部级荣誉称号工作管理的通知》(人核培发[1994]4号)及《关于省第十届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和养老金计发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黑模管字[2007]1号)的有关要求,现就具体办理审批手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享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的范围:
(一)国务院表彰的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二)省人大常委会表彰的全省特等劳动模范和省政府表彰的全省劳动模范;
(三)由人事部和相关部委联合表彰并明确规定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待遇的部委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四)全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十佳公仆”和“优秀公仆”及其他规定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
二、省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按《黑龙江省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和管理规定》、《关于省第十届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和养老金计发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黑模管字[2007]1号)中规定的标准,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
三、获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填写《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在职(离退休)荣誉津贴审批表》(一式三份),携带表彰决定及个人获奖证书,到人事部门办理兑现手续。其中,省直单位报省人事厅考核奖惩任免处审核、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审批;市(地)、县直单位分别报市(地)人事局奖励和工资福利部门审核、审批。
已按《黑龙江省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和管理规定》和《关于省第十届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和养老金计发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享受荣誉津贴,但没按上述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的,要按本通知要求补办手续。
四、各市地人事部门要按本通知要求办理荣誉津贴审批手续,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对荣誉称号认定不准的,要请示省人事厅奖励主管部门答复后再予办理。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