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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交易项下人民币业务清算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6-04 生效日期: 1996-06-04
发布部门: 中国农业银行
发布文号: 农银发[1996]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交易项下人民币业务清算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转发给所辖该项业务分行,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国际部反映。 
 
  附: 
 
 
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交易项下人民币业务清算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总行外汇/人民币交易资金清算业务,加速人民币资金的清算速度,特制定本清算办法。 
  第一条 凡在清算中心已开立外汇清算业务的各外汇业务自营行(以下简称分行),如委托总行办理外汇/人民币交易业务,须同时在清算中心开立相应的人民币帐户,以利于外汇/人民币交易清算的正常进行。 
  开户的具体办法: 
  (1)分行向清算中心开立的人民币帐户行划入人民币头寸; 
  (2)委托总行办理卖汇业务转入人民币头寸? (3)由总行垫付人民币买汇; 
  以上即被视同已在清算中心开立人民币帐户。 
  第二条 清算中心为办理人民币汇划及外汇/人民币交易等业务,已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营业部和农业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开立了人民币帐户。 
  第三条 各分行国际业务部也应同时在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和农业银行营业部开立人民币清算专户,以开通人民币汇路。 
  第四条 各分行接到本办法须将在上述地方开立的帐户行名称、行号、户名、帐号加盖业务公章邮寄至总行国际部清算中心备案。 
  第五条 清算中心对全国外汇交易中心的人民币交割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营业部进行,外汇交割通过总行的境外帐户进行。 
  第六条 为保证总行和各分行的外汇和人民币正常清算,总行国际部有关处和各分行应根据自身付汇和交易的业务需要,在清算中心保留与自身业务相应的人民币外汇头寸。 
  第七条 各分行要求卖汇时,应在清算中心存有相应币种的等额外汇方予办理。 
  第八条 分行在清算中心的人民币头寸不足而要委托总行买汇时,总行可逐笔全额或部分垫付相应的人民币;清算中心将按资金处的垫付人民币资金水单,贷记有关分行的人民币帐户;垫付到期时,清算中心按资金处的有关指示,主动借记该分行的人民币帐户。 
  第九条 各分行与清算中心的人民币往来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系统内往来利率计付。 
  第十条 总行原则上允许分行人民币帐户透支,如发生透支(3天之内,不计收罚息),第四天将按累计透支金额的万分之五计收罚息(包含前3天罚息)。分行的存款利息由清算中心按季贷记分行人民币帐户,分行的透支罚息由清算中心主动借记分行人民币帐户。 
  第十一条 总行规定人民币记帐符号为01,英文缩写为CNY。 
  第十二条 各分行可用SWIFT报文(参加SWIFT系统的分行须用SWIFT发报)或加押电传方式,向清算中心发送人民币付款指示。 
  第十三条 各分行在总行办理外汇/人民币交易项下业务的流程:总行国际部资金处收到分行要求办理外汇/人民币交易的电传指示,按市场汇率办理外汇/人民币交易手续,并向各发生外汇/人民币交易的分行发送确认电传;清算中心凭资金处的外汇/人民币买卖成交水单记帐,并按注明的起息日起息,然后以日对帐单形式通知有关分行。 
  第十四条 人民币款项的汇出:各分行根据自身在清算中心人民币头寸情况,向清算中心发出加押汇划指示(参加SWIFT系统的分行须用SWIFT发报),清算中心对各分行在每一营业日(每周一至每周五)11∶00以前发至清算中心的人民币付款指示或汇转指示,在分行备有足额头寸的情况下于当日按有关手续办理记帐,以日对帐单形式通知分行。 
  第十五条 人民币款项的汇入:清算中心在每一营业日16∶00以前收到人民币帐户行通知收妥的进帐单后,于当日贷记分行在清算中心的人民币帐户,并以日对帐单形式通知分行。 
  第十六条 人民币款项的境内划转业务:此业务是指在清算中心开立了人民币帐户的分行之间进行的人民币资金的划拨,资金的汇出行应在每一营业日16∶00以前用SWIFT或加押电传方向清算中心发出汇划指示,清算中心均以当日为起息日,将人民币资金从汇出行人民币帐户划入汇入行的人民币帐户中,业务终了由清算中心分别向汇出行和汇入行发送借贷记对帐单。 
  第十七条 外汇/人民币交易及人民币汇划业务的本外币头寸管理、帐户及帐户行情况、帐务处理、借贷记通知可向清算中心查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办理外汇交易项下人民币清算业务暂行办法》(农银发[1994]年1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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