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18 生效日期: 2003-09-18
发布部门: 天津市
发布文号: 津价房地[2003]441号
市环保局: 
  你局《关于我市危险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理处置收费问题的请示》(津环保固[2003]14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危险废物(含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危险废物处置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应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收费标准。危险废物处置费由委托人交纳。 
  二、本通知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各类危险废物。 
  三、危险废物处置费包括医疗废物处置费和其他废物处置费,其收费标准为: 
  (一)医疗废物处置费标准按照市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关于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3]91号)的规定执行。 
  (二)其他危险废物处置费标准为每公斤3.39元。 
  上述收费标准包含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各项费用支出。 
  四、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制度。负责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所核定的危险废物处置费标准为试行标准,试行期一年。试行期满由你局重新申报核定正式收费标准。 
 
 
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6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