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津价房地[2003]441号
市环保局:
你局《关于我市危险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理处置收费问题的请示》(津环保固[2003]14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危险废物(含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危险废物处置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应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收费标准。危险废物处置费由委托人交纳。
二、本通知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各类危险废物。
三、危险废物处置费包括医疗废物处置费和其他废物处置费,其收费标准为:
(一)医疗废物处置费标准按照市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关于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3]91号)的规定执行。
(二)其他危险废物处置费标准为每公斤3.39元。
上述收费标准包含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各项费用支出。
四、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制度。负责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所核定的危险废物处置费标准为试行标准,试行期一年。试行期满由你局重新申报核定正式收费标准。
二○○三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