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甘政发[2007]6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规程》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规程
为了进一步规范省政府全体会议组织、办理工作,提高会议质量,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议题由省长确定。
第二条 省政府全体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重要指示、决定;
(二)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三)部署半年或年度工作;
(四)决定其他需要省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省长助理,省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省政府研究室主任列席。根据需要可安排各直属机构、单位和市州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列席。必要时,可邀请省委、省人大、省政协,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负责人以及无党派人士列席。
第四条 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秘书长负责组织,秘书长外出期间由办公厅主任负责组织。
第五条 省长讲话由省政府研究室负责起草,征求各副省长意见,经省政府办公厅主任和秘书长修改审核后,呈省长审定。
第六条 省政府全体会议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需经办公厅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省长审定。
第七条 省政府组成人员,市州政府主要负责人、直属单位负责人,必须严格按通知要求参加会议。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必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在会前将事由书面函告省政府办公厅。
第八条 省政府全体会议会务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承办。
第九条 参加会议人员应严格遵守纪律,会前10分钟进入会场,关闭通讯工具。
第十条 会议办理人员负责维护会场秩序和会场内外衔接工作。非因重大紧急事项,会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会场请示汇报工作、请出参加会议人员。
第十一条 会议办理人员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会议材料、记录、纪要等送交文电处统一整理、归档。
第十二条 会议确定的事项,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督促落实。
2007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