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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水电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28 生效日期: 2007-06-28
发布部门: 四川省凉山州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电工程建设验收管理,促进水电工程早日发挥效益,为项目投入商业运行创造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 , ((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168-96)等验收规程及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水电站工程验收管理的通知》(水电[2004]308号)、《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水电建设管理的意见》(水电[2006]338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州的实际情况,适当简化验收程序,制定本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水电工程验收是水电工程建设重要程序,水电工程建设具备验收条件后,应及时进行工程验收。通过工程验收,对前阶段工程建设作出评价,确定能否进行下一阶段工程建设;发现前阶段工程建设各个环节中存在的缺陷和问题,从而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处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水电工程必须经过验收才能进行下一阶段施工或者投入使用。水电工程竣工后,必须经过竣工验收,电网企业才能允许其并网投入商业运行。
第二章 验收依据


    第三条   验收依据如下:
  (一)有关法律、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主管部门有关批复、核准文件;
  (三)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设计变更、修改文件,施工合同,监理签发的施工图纸和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第三章 验收内容


    第四条   水电工程验收包括阶段(中间)验收、机组启动验收、专项验收、竣工初验和竣工验收。

    第五条   水电工程施工达到一定的关键阶段时应进行阶段(中间)验收。水电工程的阶段(中间)验收主要包括截流前验收、重要隐蔽工程及基础处理工程验收、工程蓄引水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每一台机组及其附属设备安装完毕,并具备生产条件后,必须进行机组启动验收。水电工程已经具备生产运行条件,在提交生产单位运行前,要先进行竣工初验,竣工初验在阶段(中间)验收和机组启动验收的基础上进行。水电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应及时进行竣工验收。水电工程各项验收未进行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进入下一阶段。
第四章 验收组织方式


    第六条   水电工程验收实行“谁核准、谁验收、谁负责”和分类验收制度。

    第七条   截流前验收、重要隐蔽工程、基础处理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工程蓄引水验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机组启动验收由项目法人与接入电网的经营管理单位共同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竣工初验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最终的竣工验收工作由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发展改革部门是水电工程竣工验收的主持单位。竣工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发展改革部门代表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竣工验收委员会由发展改革部门、地方政府、水利、国土、林业、经济、银行(贷款项目)、环境保护、质量监督、安监、消防、投资方、接入电网的经营管理单位等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电站业主组织工程建设、设计、监理、施工、运行管理和重大设备制造单位接受验收。竣工验收合格,验收委员会出具验收鉴定书,由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后,电站才能正式投入商业运行。
第五章 验收条件


    第八条   阶段验收:
  (一)形象进度达到设计要求;
  (二)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附录F提供相关验收资料;
  (三)按照水利行业现行标准SL176-9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进行质量评定,并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价意见。

    第九条   蓄引水验收:
  (一)业主或建设单位的申请报告;
  (二)形象进度达到设计要求,满足蓄引水条件,征地移民、库区清理已完成;
  (三)坝高大于等于15米或总库容大于等于1000万立方米以上水电工程的大坝必须进行安全鉴定。
  大坝安全鉴定是水电工程蓄引水验收的必备条件,是确保工程安全的重要措施。大坝蓄水前安全鉴定由项目法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并将鉴定结果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附录F提供相关验收资料;
  (五)按照水利行业现行标准SL176-9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进行质量评定,并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价意见。

    第十条   机组启动验收:
  (一)形象进度达到设计要求,机组具备启动条件;
  (二)各阶段验收满足要求,并网输变电设施验收合格,消防安全验收合格;
  (三)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 3-1999)附录F提供相关验收资料;
  (四)按照水利行业现行标准SL 176-9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进行质量评定,并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价意见。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
  (一)业主或建设单位的申请报告;
  (二)水电工程具备《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 5. 2. 1, 5.,2. 2所规定的条件;
  (三)各阶段验收满足要求,机组启动验收合格;
  (四)生产运行准备完毕,规程制度健全,运行管理人员符合要求;
  (五)试运行时间达到规范要求,无重大设备设施缺陷;(六)各专项验收合格;
  (七)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附
  录F提供相关验收资料一;
  (八)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第六章 验收程序


    第十二条   水电工程建设满足阶段(中间)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组织工程参建各方,并通知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单位对工程前阶段建设情况进行验收,形成阶段(中间)验收鉴定书或鉴定表。

    第十三条   水电工程建设满足机组启动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向接入电网经营管理单位提出启动验收申请,由项目法人与接入电网的经营管理单位共同组织参建各方,并通知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单位进行机组启动验收,形成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

    第十四条   水电工程建设满足蓄水验收、初步验收、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通过所在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州发改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州发展改革、水行政部门组织验收,形成验收鉴定书。
第七章 专项验收


    第十五条   建设征地、库区移民、文物保护、水土保持、环保、消防、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是水电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虑到小型水电工程的特点,为加快验收工作,电站业主完备相关专项手续后,由发展改革部门在竣工初验前组织相关单位联合验收。
  安全生产设施专项验收按《凉山州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专项验收方案》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水电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其安全生产监管由水利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   不具备验收条件的水电工程不予验收;未经竣工验收的水电工程,由发展改革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责成水电工程业主限制蓄水或空库运行,并通知电网企业,不允许其上网,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取水许可证;工程未经验收擅自投运发电超过试运行期限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水电工程业主和电网企业的责任;对前期建设管理手续不全的水电工程,必须通过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质量安全鉴定,由发展改革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鉴定结论确定是否验收。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凉山州装机在5MW -25 MW(含5MW)的水电工程;装机5MW以下水电工程验收办法由各县市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各县市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要督促其行政管辖范围内装机在5MW以上的水电工程在具备验收条件时向其审批单位申请验收。适用于凉山州装机在5MW -25 MW(含5MW)的水电工程;装机5MW以下水电工程验收办法由各县市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各县市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要督促其行政管辖范围内装机在5MW以上的水电工程在具备验收条件时向其审批单位申请验收。适用于凉山州装机在5MW -25 MW(含5MW)的水电工程;装机5MW以下水电工程验收办法由各县市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各县市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要督促其行政管辖范围内装机在5MW以上的水电工程在具备验收条件时向其审批单位申请验收。适用于凉山州装机在5MW -25 MW(含5MW)的水电工程;装机5MW以下水电工程验收办法由各县市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各县市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要督促其行政管辖范围内装机在5MW以上的水电工程在具备验收条件时向其审批单位申请验收。适用于凉山州装机在5MW -25 MW(含5MW)的水电工程;装机5MW以下水电工程验收办法由各县市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各县市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要督促其行政管辖范围内装机在5MW以上的水电工程在具备验收条件时向其审批单位申请验收。适用于凉山州装机在5MW -25 MW(含5MW)的水电工程;装机5MW以下水电工程验收办法由各县市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各县市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要督促其行政管辖范围内装机在5MW以上的水电工程在具备验收条件时向其审批单位申请验收。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省有相关具体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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