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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电力部关于引滦工程管理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3-06-22 生效日期: 1983-06-22
发布部门: 国务院goblin
发布文号:

水利电力部《关于引滦工程管理问题的报告》,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望你们密切协作,建好、管好、用好这项工程,并做好水源保护工作。
  引滦工程将在今年十月一日通水到天津,引滦工程的管理工作必须抓紧准备。我部已向天津市、河北省人民政府征求意见,六月十五日国务院领导同志召集天津市、河北省和水电部的负责同志进行协商,就工程管理体制、水量分配及水费收交等问题取得了一致意见。现报告如下:
  一、关于管理体制
  引滦工程是一个工程群,包括潘家口、大黑汀两座水库、分水枢纽和引滦入津(北线)、引滦入唐(南线)两个输水工程。经协商同意分水枢纽以下的北线、南线输水工程分别由天津市、河北省负责管理;分水枢纽以上的潘家口水库、大黑汀水库(包括分水闸)由我部海河水利委员会统一
管理、统一调度。为此,拟在海河水利委员会下成立引滦工程管理局,设在大黑汀水库。考虑到河北省在建库时付出的代价,建议将大黑汀水费的全部利润和电费的税后利润给河北省,大黑汀水库养鱼归河北省经营。

  二、关于水量分配
  一九八一年国务院批转关于解决天津城市用水问题的会议纪要中已规定:“在潘家口可分配水量为十九亿五千万立米的条件下,建议分配给天津城市的全年毛水量增为十亿立米,给唐山城市的全年毛水量增为三亿立米,其余部门供唐山地区的农业用水。”《纪要》还指出:“在桃林口水库建成前,引滦水量的调度也要适当照顾滦河下游的用水。城市工业和农业都要节约用水。”经研究后建议:在潘家口可分配水量为十九亿五千万立米时(相当于供水保证率百分之七十五)分水比例仍按《纪要》规定实行;遇枯水年份,在桃林口水库建成以前,天津市与河北省各按百分之五十进行分配;在桃林口水库建成以后,适当提高津、唐两城市工业和城市生活用水的比例,具体分配方案如下表:遇较丰年份,在不影响多年调节的条件下,在水量调度上还可照顾唐山地区农业用水。此外,潘家口至大黑汀水库区间水量都归河北省。根据以上意见,制订出供水和分水曲线,到每年九月下旬估算可能的供水量,按供水和分水曲线具体确定分水数量。如果遇天津市水源较丰,不需要调入所分配的全部水量时,可指定存蓄在潘家口水库内;若由此可能造成翌年水库弃水,则海河水利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与省、市会商后进行必要的调剂,也可按存水单位存水多少冲减。
  为了合理使用滦河下游有限的水资源,河北省唐山地区应控制水稻种植面积,特别应严格控制旱田改稻田的面积,使滦河下游滨海盐碱地农业用水得到一定的保证。
  引滦水量分配意见表(略)

  三、关于收交水费
  大家一致认为,国家耗费巨额投资修建起来的引滦工程,不能再靠国家继续投资进行工程的维修和管理运行,而是应该通过收交水费、回收成本,维持再生产。遵照中共中央[1982]1号文件中关于重新核定水费制度的精神,引滦供水水费收费标准是以成本为依据,本着以丰补欠,适当积累的原则制定;农业、工业及城市生活用水的水费标准,有所区别。
  工业和城市生活用水水费标准的制定是根据所分摊的供水部分工程投资,计算折旧、大修、管理运行和资金利润率;农业水费标准则考虑到滦河下游农业用水部分地转给工业、城市生活用水的情况,收费从低,只计算管理运行费用。具体意见是:(1)工业和城市生活用水每立米三分五厘;一九九0年前在工业、城市生活用水水费中另附加移民基金(注解:有关附加移民基金的规定,改按国家计委、财政部计资[1984]2291号文件《关于迁西县移民生产、生活扶持基金问题复函》的有关规定执行。)每立米五厘,约需资金五千万元,列入引滦北线工程投资内,专款使用。
  城市菜田用水,水费减半,每立米一分七厘。菜田用水量天津市按每年工业、城市生活用水量的五分之一,唐山市按每年工业、城市生活用水量的三分之一计算。(2)农业用水,包括新老灌区平均每立米三厘,在具体掌握时对柏各庄等老灌区及水库移民用水可适当从低。(3)遇特枯年份必须动用潘家口水库死水位以下水量时,供水水费标准为:工业、城市生活用水每立米七分,其中菜田用水每立米一分七厘;农业用水每立米六厘。遇丰水年份,可分配水量大于十九亿五千万立米时,其超出部分减半收费;引用汛期水库弃水,免收水费。(4)向引滦北线、南线输水均以大黑汀水
库下游的分水柜纽为水费计量点。对分水以下▲河段今后用水管理问题,请天津市与有关单位自行协商解决。分水枢纽以下输水工程的水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分别由天津市、河北省制定。

特此报告,如同意,请批转天津市、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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