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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1-18 生效日期: 2008-01-18
发布部门: 威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威政发[2008]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水泥产业结构调整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节能减排工作的部署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节能减排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迫切需要,是各级必须抓好的重要任务。水泥属高耗能行业,淘汰落后水泥产能是节能减排工作的重中之重,水泥企业能耗和污染问题能否有效解决,直接关系全市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能否实现。我市现有水泥生产企业11家,除乳山长城水泥有限公司属粉磨生产企业外,其余10家企业均为立窑生产企业,普遍存在工艺落后、能耗过高、污染环境等问题,且多位于交通干道两侧或靠近村庄,加快淘汰落后水泥产能任务十分紧迫。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和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靠大压小,扶优汰劣,切实把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全面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
  二、明确目标任务和措施要求,加快推进水泥产业结构调整
  (一)目标任务。到2010年底,关闭全市所有的立窑生产线,淘汰落后熟料产能136万吨。其中,单生产线企业立窑2008年底前全部关停,两条生产线企业立窑2009年底前至少关停1条,2010年底前全部关停。
  (二)措施要求。要坚持并转结合,推进企业结构调整。鼓励水泥生产企业向规模化、集团化方向发展,通过强强联合、兼并重组等方式进行战略重组;鼓励有条件的立窑水泥企业改建为粉磨站、中转库或预拌混凝土等接替产业。严格落实国家差别电价政策,促进水泥企业节能降耗和关停并转。严格控制关停标准,确保关停效果。关停立窑必须拆除立窑及关键设备,有关部门要现场验收,供电部门依法停止供电;凡已经关停的立窑,严禁重新开工生产。要认真落实国家、省的有关政策,积极争取多方支持,加快企业关停并转步伐。市财政从技术创新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一部分资金,有关市、开发区也要拿出配套资金,支持水泥企业调整产业结构,改进生产工艺,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要做好关停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目标的实现
  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经贸、发改、财政、劳动保障、国土资源、环保、物价、工商、质监、国税、人行、银监、供电及相关市、开发区分管负责人组成的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水泥企业所在辖区政府(管委)是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的第一责任单位,要搞好调查研究,分解落实淘汰计划,抓好工作落实。各市政府、经区管委要签定责任状,将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要求,分工协作,配套联动,加强监管,共同推动工作开展。发改、经贸部门对新上立窑水泥项目及立窑技术改造项目不予立项、核准,取消立窑企业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和名牌产品参评资格,组织开展水泥行业专项整顿,坚决取缔三无水泥生产企业;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向新建立窑水泥生产企业或新建立窑生产线供应土地;金融机构不得为新上立窑项目提供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不得给列入关停范围的立窑生产企业提供贷款;质监部门要加强对水泥生产企业能源计量监管和检测服务,加大对水泥企业生产许可证监管力度,对列入关停范围的立窑生产线要及时收回生产许可证,核实关停;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加大监测力度,对擅自停开治理设施或超标准排放粉尘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依法从严处罚;物价、供电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77号),落实立窑水泥生产企业电价收费政策。要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国家有关环保、节能减排的法律法规和水泥产业政策,促进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做好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八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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