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操作程序及实施要点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30 生效日期: 2003-09-30
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
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2003]170号
   
    
 
 
 
桂政办发[2003]17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完善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程序,落实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政策和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经贸委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操作程序及实施要点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89号)的有关规定补充如下: 
  一、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组织领导中国土资源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核实企业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合规性; 
  (二)指导和监督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现方案; 
  (三)会同建设、规划、房产部门拟定原行政划拨土地处置方案。 
  二、企业关闭破产预案涉及土地使用权处置的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核,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征求企业所在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意见后送自治区经贸委。不改变出让合同约定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现,可按法院裁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破产企业原行政划拨土地不纳入破产财产,由破产企业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并另行处理,出让收益全部纳入专户,专项用于城市内破产企业职工安置。 
  四、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破产政策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九月三十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3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