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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02 生效日期: 2007-11-02
发布部门: 山东省泰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泰政发[2007]21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省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苏政发[2007]27号)精神,进一步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不断提高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水平,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均衡和谐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加快发展农村义务教育事业,按照“明确政府责任、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的原则,建立起稳定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二、实施范围
  全市城乡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经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享受免收杂费政策。
  三、目标任务
  1.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按照构建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和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的原则,调整完善市(区)对乡镇的财政体制,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从体制上与乡镇脱钩,全额纳入市(区)本级财政预算,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并依法保证义务教育经费实现“三个增长”。个别“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没有完全调整到位的市(区),2007年底必须调整到位。
  2.认真做好免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切实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工作,确保免收学杂费的政策落实到城乡义务教育阶段的每一位学生。进一步完善教育扶困助学体系,扩大“一免一补”的范围,提高资助比例。继续做好省政府免费课本的发放工作,发放免费课本所需资金,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受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个不漏、免费课本发放一本不错。继续对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生补助生活费,补助人数不低于寄宿生总人数的10%,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按每生每学年不低于300元标准列入预算。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住宿费由学校负责免除。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与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3.提高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保障水平。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收学杂费后,所需公用经费由各级财政全额承担。从2007年起,将免收学杂费补助资金和原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归并,各地应以2007年不低于小学生每生每年24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350元,2008年不低于小学生每生每年27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425元,2009年达到小学生每生每年3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500元的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制定本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标准,并做到以后年度逐年增长。
  4.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以市(区)为主,年度财政预算超收部分,优先用于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和设备购置。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改善办学条件专项经费。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主要用于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等支出,真正实现校舍维修改造工作的制度化、长效化。各市(区)政府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预警机制,确保及时消除新增危房,保证师生人身安全。根据新增危房当年消除的要求和校舍维修实际需要,结合省定农村中小学生均校舍面积、学生人数、使用年限、维修改造价格等因素,合理测算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在市(区)本级财政预算中予以安排,并及时拨付学校使用。2008年按现有校舍面积 2-3元/m 2的标准安排,今后要做到逐年增长。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实行项目管理。
  5.完善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将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津贴和地方补贴全额纳入市(区)本级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发放。在同一市(区)范围内,按照国家、省和市统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发放中小学教师工资、津贴和地方补贴,并确保中小学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进一步落实教师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待遇,切实改善教师工作生活条件。
  6.切实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工作。对2006年12月31日以前在修建校舍和设备购置等方面形成的债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清理核实,严格审查,进行公示。制订分年度债务化解计划,逐步落实到位。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和年度财政预算超收部分,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对中小学在建项目进行清理检查,加强管理,由各市(区)政府负责落实建设资金,不得将缺口留给学校。
  四、工作措施
  1.加强对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工作的领导。各地要将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责任落实情况列入市(区)教育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各市(区)要成立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地区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领导、协调、组织与实施。
  2.建立规范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预算管理制度。按照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要求,切实加强市(区)本级预算管理,制订农村中小学预算编制的具体办法,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学校预算管理由市(区)财政、教育部门及学校共同组织实施,统一政策,各负其责。以独立设置的学校为预算编制基本单位,将学校各项收支统一编入市(区)本级财政预算,并由市(区)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办理资金支付。
  3.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收费管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除向学生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和寄宿生住宿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民办学校的收费必须经物价、教育部门审核批准。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规定标准安排好公用经费预算,并按照序时进度及时拨付学校使用,确保学校正常运转。
  4.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财务工作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实行“校财局管”。各地要加强中小学财务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和资金支付管理制度,严格按照预算办理各项支出。推行农村中小学校务(财务)公开制度,将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免费教科书及寄宿生生活费名单公示,确保资金安全和分配使用的及时规范有效,严禁挤占、截留、挪用教育经费。
  5.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各级财政安排农村义务教育经费要做到公开透明,将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责任与投入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要建立督查工作责任制,将监督检查的责任落实到人。加强教育督导和审计监督,把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学校财务管理作为督导和审计的重要内容。明确财政、教育、审计、物价、监察等部门工作职责,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定期开展对义务教育经费、资助贫困学生、中小学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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