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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2-25 生效日期: 2008-02-25
发布部门: 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酒政办发[2008]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酒各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

  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全面加强酒泉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164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有关事项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17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全市各级认真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不断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及时查处各类违法案件,为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随着市场主体多元化、用工形式多样化,劳动关系日趋复杂,一些用人单位单纯追求经济效益,缺乏社会责任感和法律意识,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随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执法队伍不足,力量薄弱,一些县(市、区)对农村地区小矿山、小砖窑、小作坊等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监管缺位,影响了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各县(市、区)、各部门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意义,从健全体制、完善机制、强化手段、充实力量、确保投入等方面入手,采取有效措施,认真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不断开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新局面。
  二、明确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权限
  市劳动保障部门管辖权限:市属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已改制的原市属国有、集体企业;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在市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市直有劳动用工行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管辖权限:县(市、区)属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已改制的原县属国有、集体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除省、市管辖范围外的各类企业;在县(市、区)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本行政区域内外埠用人单位;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县(市、区)有劳动用工行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本行政区域内有劳动用工行为的无营业执照或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案情需要,可以调查处理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将属于市劳保障动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内的监察对象指定由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三、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程序
  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以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年度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要及时立案查处。
  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其中1名为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调查,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立案调查完成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10个工作日内应报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劳动保障监察要严格实行行政处罚集体研究决定制度、重大处罚决定听证制度,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依法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获得救济权,尊重、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赋予的法律手段,全面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采取日常巡查、举报专查、年度审查和专项检查等形式,认真检查各类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劳动用工、劳动合同订立、职工工资支付、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参加社会保险及缴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禁止使用童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情况,依法加大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积极发展和谐、稳定、规范、守法的劳动关系。一是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加强劳动用工监察,杜绝非法使用童工、强迫劳动、延长劳动时间、违规收取抵押金等违法行为的发生。二是落实劳动合同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把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推进劳动合同制度三年行动相结合,定期组织开展用人单位落实劳动合同制度专项执法检查,促进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制度落实。三是开展工资支付情况检查。以工程施工、餐饮住宿等行业和拖欠职工工资数额较大且支付困难的企业为重点,抓好清理拖欠劳动者工资专项整治工作,依法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四是进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检查。加大社会保险费征缴力度,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办理各类社会保险,使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障待遇。五是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加强对劳动力市场、职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坚决查处无照经营、拐骗劳动者和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行为。六是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提高全社会对劳动维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营造依法用工、依法维权的良好法治环境。
  五、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监督制约机制
  一是实行劳动保障监察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制。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基本制度,建立政务公开栏,依法公开执法依据、程序、期限和职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二是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对因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监督检查不到位发生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事件的、对接到投诉举报不及时依法处理的、对有吃、拿、卡、要等违规执法行为的,要严肃追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和相关执法人员的行政责任;对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因故意和重大失误造成错案的,要依法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并及时纠正。三是建立领导督办责任制。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群体性上访的重大案件,实行领导包挂督办,靠实工作责任,限期办理结案。四是建立工作考评及通报制度。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人员的年度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公开、公正的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与年度干部考核工作挂钩,工作成绩突出的在劳动保障系统内部予以通报表彰。
  六、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和经费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要适应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需要,结合劳动保障工作领域拓宽、任务加重的实际,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建设,充实执法人员,保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员的培训、监督和管理。劳动保障监察员须经省或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资格培训合格并参加行政执法专门业务培训,取得行政执法证后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从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要加强监察队伍勤政廉政建设,严守监察执法工作纪律。从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执法人员,要努力学习,加强培训,熟练掌握劳动保障政策法规,不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和监察执法能力。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条规定,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所需的办案费、专项检查费、装备使用维护费和业务培训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装备建设,逐步配备监察执法专用车辆和办案所必需的办公设施等,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快速反应能力。
  七、构建部门分工负责的劳动者维权工作体系
  各县(市、区)政府要把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劳动保障、公安、监察、卫生、国土资源、安监、民政、司法等职能部门和工会等组织要密切配合,互相协作,发挥整体执法效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依法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公安部门要依法查处劳动用工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等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行为,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安监部门要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卫生部门要检查用人单位贯彻执行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及《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情况;民政部门要对智障等特殊受害人员及时提供救助;司法行政部门要按照法律援助的规定,对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困难的农民工和未成年人及时提供帮助;监察机关要负责严肃处理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参与非法经营以及涉嫌搞权钱交易、充当“保护伞”等腐败问题。各有关部门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要及时移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同时,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作用,广泛开展法律援助服务,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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