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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林地资源管理保护森林生态环境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25 生效日期: 2007-06-25
发布部门: 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承市政[2007]135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林地资源管理保护森林生态环境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关于加强林地资源管理保护森林生态环境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林地资源保护管理,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关于加强林地资源管理保护森林生态环境意见的通知》(办字[2007]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林地资源管理、保护森林生态环境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我市林地资源管理保护的重要意义
  我市林业用地4200万亩,其中有林地2827万亩,林木蓄积4968万立方米,是河北省的重点林区,也是京津地区的重要水源地,保护好林地资源是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随着我市经济发展和建设项目的增加,不可避免地要征用占用林地。加强林地管理,合理使用林地资源,保护森林环境的任务越来越重。因此,各县区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发展与保护并重、发展与保护相统一、和谐发展的原则,切实做到依法保护林地,进行工程建设时依法使用林地,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
  二、认真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各县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对生态环境建设的要求,认真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把林地资源保护管理落到山头地块。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要满足森林覆盖率不低于50%的最低要求,将郁闭度0.2以上的有林地以及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适宜造林绿化的宜林地纳入林地规划范围,并落实到用材林、防护林、薪炭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五大林种。编制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必须征得相关部门同意,经省、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县(区)政府批复实施。对于生态区位特别重要的区域要按照承德市《生态建设规划》和《自然保护区建设规划》划定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凡纳入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范围内的林业用地要严格按照有关林业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三、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占用征用林地管理
  各项建设工程应按照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的原则进行规划和设计,确需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由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单位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占地单位与林地使用权单位签订的补偿协议、林权证明、可行性报告等有关资料。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占用征用林地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发[2003]139号)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占用征用林地的管理,严格审核审批林地规模,尤其要严格控制建设工程占用征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河流源头水源涵养区等具有重要生态区位的林地规模。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逐步推行建设工程占用征用林地年度限额制度,严格控制林地资源流失和逆转。
  四、完善和健全编制建设工程占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制度
  凡属于市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征占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国家公益林地、生态脆弱地带等具有重要生态区位的林地;建设工程跨县(区)征占用林地;一般建设工程征用占用林地4公顷以上或投资一千万元以上的,必须由甲级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或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质单位编制可行性报告。除农村居民修建住宅占用集体林地外,其它需报省林业局审核同意的占用征用项目,以及需报省林业局审批的临时占用林地项目,必须由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可行性报告。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立项文件批复的规模一次申请征占用林地规模。在编制可行性报告时,各级林业规划设计工程咨询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的征占用林地面积分批多次设计。
  五、建立健全建设工程用地专家评审制度和建设工程占用林地后期监督制度
  对甲级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或乙级工程咨询资质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对乙、丙级资质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投资五百万元以上建设项目的征占用林地可行性报告,逐步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市级要着手建立征占用林地可行性报告评审组织和专家库,负责全市征占用林地的组织评审。县区级以上林业行政部门对已经批准的建设工程使用林地情况要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工程进度,定期重点检查使用林地的地点、面积、用途以及对周围林地的影响。建设工程结束后,要进行全面检查,写出占用使用林地监督检查报告,分别存入林业部门的林地管理档案和建设单位。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通知执法机构立案处理。
  六、严厉打击乱垦滥占林地的违法行为
  各级政府要组织公安机关、林业综合执法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严格依法查处建设工程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案件。违法占用林地触犯刑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的规定,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坚决杜绝重案轻办、以罚代刑现象发生。要根据当地林地资源管理情况和乱垦滥占林地案件的发生情况,适时组织专项行动,集中打击乱垦滥占等违法犯罪行为,重大案件要公开处理,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以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教育广大干部群众。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和落实建设工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责任制,对林业主管部门违法行政、管理不力、监督不力、有案不报、接案不查、查处不力,造成林地资源破坏的,要依法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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