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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培育大企业大集团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03 生效日期: 2007-06-03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川府发[2007]2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四川省培育大企业大集团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六月三日

四川省培育大企业大集团工作实施意见

  为尽快培育和发展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具有较强带动作用的大企业大集团,促进我省由工业大省向工业强省跨越,按照省委八届八次全会精神,现就培育大企业大集团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思路
  (一)指导思想。按照“四个跨越”的总体要求,围绕工业强省战略目标,以资产为纽带,以市场为导向,以优势企业为重点,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体制创新、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为动力,以重大项目为载体,通过政策引导和分类指导扶优扶强,加快培育一批规模优势明显、带动作用大、市场竞争力强的大企业大集团。
  (二)基本原则。
  1?市场运作原则。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尊重企业意愿,通过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企业做强做大。
  2?政策引导原则。政府通过制定政策、营造环境等措施将资源重点向纳入培育范围的企业倾斜,引导企业做强做大。
  3?动态管理原则。对纳入培育范围的企业实行定期考核,优胜劣汰,动态调整。
  4?统筹兼顾原则。正确处理企业集团跨区域、跨所有制整合的各种利益调整关系,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和企业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鼓励企业做强做大的合力。
  (三)总体目标。重点培育发展一批技术先进、核心竞争力强、主业优势明显,具有较强投融资能力、扩张能力和区域竞争力、能带动全省经济快速发展的大企业大集团。到2010年,销售收入达到50 -100亿元的企业30户;100亿元以上的企业30户;力争2-3户企业销售收入突破500亿元。
  二、企业入选标准及培育方式
  (一)入选企业基本条件。根据企业入选相关指标进行综合评分,总分100分。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诚信守法且综合评分在80分以上的企业纳入培育范围。
  1?经济规模(合计20分)。2006年底资产总额在20亿元以上(10分),实现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10分)。
  2?经济效益(合计10分)。2006年实现利税1亿元以上。
  3?发展基础(合计50分)。主业突出(10分):主导产品的收入占销售总额的30%以上;核心竞争力强(30分):其中有明确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实施计划(5分);有较强的科技、管理人才队伍,科技创新体系健全,机制完善,年科研开发费占销售总额的2%以上(10分);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主导产品是知名品牌(5分);市场占有率在5%以上或市场占有率在同行业中位居前列且逐年增长(10分);支撑项目明确(10分):有一批新建、扩建的重大项目或联合重组对象作为支撑。
  4?管理班子和领军人物(合计20分)。管理班子结构合理、团结协作,整体素质较高(5分);企业领军人物有强烈的改革意识、锐意进取的敬业精神,市场洞察力敏锐、管理经验丰富,在其任期内或近3年企业销售收入或利润的年平均增幅不低于15%(15分)。
  各项指标达到标准的得满分,低于标准30%以内的适当扣分,低于标准30%以上的,该项不得分。
  对不符合入选基本条件,但近3年发展速度在50%以上的高科技成长企业、项目投产后销售收入达到50亿元以上的新建企业、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力和带动作用的企业也可以纳入培育范围。同时要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已引进和新引进的境内外大企业大集团均可申报纳入培育范围。
  (二)分类培育标准。按2010年的企业可能达到的发展规模和速度,将纳入培育范围的企业分为以下三类:
  1.迅速做强做大类。到2010年企业销售收入达到300亿元以上,利税达到25亿元以上;或企业销售收入达到100亿元以上,利税达到15亿元以上,且比2006年分别增长100%以上(含)。
  2.快速成长壮大类。到2010年企业销售收入达到50亿元以上,利税达到5亿元以上,且比2006年分别增长200%、150%以上。
  3.发展前景广阔类。到2010年企业销售收入达到50亿元以上,利税达到10亿元以上,且比2006年分别增长50%以上(含)。
  (三)申报审核程序。
  1.企业申报。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可以向企业注册地市(州)经委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报送企业基本情况、发展规划、主要措施等相关材料和报表。
  2.办公室审核。市(州)经委及统计部门对申报企业的总资产、销售收入、利税等主要指标进行初审后报省培育大企业大集团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省属和中央在川企业可直接报省培育大企业大集团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
  3.审定公布。省培育大企业大集团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通过审核后,提出列入培育名单的意见,报联席会议审定后对外公布。
  (四)实施动态管理。对入选企业主要指标进行年度考核,实施动态管理。每年按照入选条件和分类标准组织一次考核,对符合条件的及时调整类别或增补,对不符合标准的予以淘汰,并取消享受相应扶持政策的资格。
  三、主要扶持引导政策
  (一)全面落实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依法享受2010年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支持企业享受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经省级认定的创新型企业中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参照前3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的平均数,实行研发经费预提留列支,年终据实结算。
  (三)支持企业享受技术改造的税收优惠政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不包括财政拨款)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四)保障企业用电需求。用电指标向纳入培育范围的企业重点倾斜,优先保证枯水期用电,特别是要确保迅速做强做大类企业生产、项目建设用电需要。
  (五)优先保障企业用气需求。精心做好天然气用气计划安排,指标向纳入培育范围的企业重点倾斜,全力保障生产和项目的用气需要。建立企业销售收入、利税增长同企业年度用气指标的同步增长制度,在达到国家能耗与环保标准情况下,优先保障纳入培育范围的企业用气需要。
  (六)推动矿产资源向大企业集中。采用招标方式配置资源的,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对纳入培育范围的企业可酌情加分、优先考虑。对与企业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矿产资源,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配置给企业。对列入本名单的大企业涉及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缴款确有困难,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条件的,经国家批准可以折股方式出让矿权;对涉及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因数额较大,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分期缴纳。
  (七)提高企业用地保障水平。优先保障纳入培育范围的企业项目用地,市(州)难以保证其用地指标的,由省国土资源厅报省政府调剂解决;项目用地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有困难的,可以租赁或作价出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降低一次性投入成本;迅速做强做大类企业可根据企业发展需要,每年初提出年度用地计划,报所在市(州)和省国土资源部门列入年度计划;对纳入培育范围的企业用地,在规划上予以保障。
  (八)为企业提供优质的交通运输服务。将纳入培育范围的企业列入铁路运输重点保障名单,在运输计划、车皮调配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
  (九)支持企业多渠道融资。鼓励主办银行对纳入培育范围的企业实行综合授信,对大额贷款需求,会同其他银行进行银团贷款;纳入培育范围的企业均可直接在省级银行开设帐户,由省级分行进行贷款“直通车”服务,具备条件的可争取总行直贷;省级分行对在其开设帐户的培育企业,应提供财务顾问服务。鼓励企业面向市场直接融资,支持纳入培育范围的企业通过上市融资和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债等再融资;支持企业采取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等债券市场产品并利用产业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实现自身发展。鼓励企业境内外引资并通过争取国家项目资金和国债资金等方式筹集发展资金。积极研究利用券商直投方式,推动证券公司直接进入风险投资领域,扩大投融资规模。
  (十)鼓励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对纳入培育范围的企业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中国出口名牌等国家级品牌的企业,由省政府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十一)鼓励企业进一步优化出口产品结构,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对纳入培育范围的企业通过工程承包、重大设备中标,勘探、开采、开发国外资源的重大项目和出口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的,省政府将给予支持。
  (十二)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纳入培育范围的企业享受《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川府发(2007)23号)中规定的相关政策,重点在加大财税支持力度,高新技术重点产品的政府首购、采购,鼓励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加大知识产权保护,落实生产要素配置倾斜政策等方面切实抓落实。
  (十三)鼓励企业低成本扩张。纳入培育范围的企业在收购、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存量土地、房产转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变更权属,涉及的有关费用一律免交,在办理水、电、气及其他权证时,免收除工本费以外的其他费用;对兼并重组后取得重大成效,在全省有影响的项目,省政府给予支持;建立合理的地区利益分享机制,鼓励跨区域重组、扩张。
  (十四)鼓励国有企业采取多种途径消除历史包袱。纳入培育范围的企业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剥离不良资产时,符合有关规定的,经有关部门批准予以核销;整体收购本省国有企业时,对被收购企业原有的不良资产,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予以核销,对非经营性资产准予剥离;鼓励大企业对一些债务重、人员多的特困企业进行低成本重组;对处理和消化企业的历史潜亏而影响效益的,在对经营者业绩考核时,视同实现利润。
  (十五)重奖有成就企业的领军人物。纳入培育范围的企业在2006年销售收入的基础上,每跨越一个百亿元台阶,由省政府给予企业领军人物100万元的奖励。
  (十六)建立培育大企业大集团联席会议制度,实施“直通车”服务。纳入培育范围的企业在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中,需要办理各种审批、备案、核准手续的,均可向省级相关部门直接申报;需要向国家相关部委争取支持的,由省级对口部门协助办理;根据企业提出的需求情况,由涉及的协调组组长单位作为该事项的责任单位,协调解决相关问题,提供 “一站式”全流程服务;对重大事项可由联席会议指定相关部门实行代办。

附件:四川省培育大企业大集团联席会议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一、组织机构
  召集人:王少雄黄彦蓉陈泓贵
  成员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经济委员会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四川省信息产业厅
  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环保局
  四川省统计局
  四川省工商局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四川招商引资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四川银监局
  四川证监局
  成都海关
  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经济运行协调组等8个协调组。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经委,办公室主任由省经委主要负责人担任(兼任经济运行协调组组长、品牌创建协调组组长、联络组组长),副主任单位由协调组组长单位负责人担任,即省发展改革委(兼任项目协调组组长)、省国土资源厅(兼任国土资源协调组组长)、省国资委(兼任重组整合协调组组长)、省统计局(兼任信息组组长)、人行成都分行(兼任金融协调组组长)。
  (二)联席会议职责。
  1?研究提出培育大企业大集团工作的目标、任务、政策和工作方案;
  2?研究培育大企业大集团入选和分类标准;
  3?审定、公布列入培育范围的大企业大集团名单;
  4?审核列入培育范围的企业做强做大的实施方案;
  5?协调解决列入培育范围的企业做强做大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6?完成省委、省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宜。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经召集人提议,可临时召开。
  (三)在联席会议下成立8个协调组,分别负责协调相关事项。各协调组组长由组长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1.经济运行协调组:负责煤、电、油、气、运等生产要素的保障工作。
  组长单位:省经委。
  成员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厅、成都铁路局、省电力公司、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公司、西南石油地质局。
  2.国土资源协调组:负责土地的预审、审批、征收、供给和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等相关事宜。
  组长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成员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3.金融协调组:负责企业的融资、上市、信贷、担保等相关事宜。
  组长单位:人行成都分行。
  成员单位: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各商业银行省级分行、省招商引资局。
  4.品牌创建协调组:负责企业的品牌创建、商标注册、专利申请、企业自主创新等相关事宜。
  组长单位:省经委。
  成员单位:省科技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环保局、省知识产权局、省质监局。
  5.项目协调组:负责企业项目申报、环境评价、产品检查等相关事宜。
  组长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成员单位:省经委、省科技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商务厅、四川检验检疫局、省工商局、省环保局、成都海关、省质监局。
  6.重组整合协调组:负责企业的整合重组、统计、劳动保障等相关事宜。
  组长单位:省国资委。
  成员单位: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劳动保障厅、四川证监局、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
  7.信息组:负责研究制定培育大企业大集团的统计指标体系,进行信息汇总和统计分析,发布统计公报。
  组长单位:省统计局。
  成员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经委、省国资委、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
  8.联络组:负责培育大企业大集团总联络和协调工作。
  组长单位:省经委。
  成员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国资委。
  二、指导企业制订实施方案
  (一)制订方案。指导企业形成符合企业实际的做强做大的实施方案,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论证方案。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组织有关专家、省级部门及市(州)相关负责同志对实施方案进行专题论证和初审。
  (三)审核方案。联席会议对企业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
  三、实行具体指导对列入“迅速做强做大类”的企业,由省级相关部门组成若干个指导组,每个指导组负责2-4户企业,对这些企业的做强做大进行具体指导。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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