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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车辆外挂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10 生效日期: 2007-09-10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鹤政办发[2007]64号

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关于在全市开展车辆外挂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日
关于在全市开展车辆外挂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近年来,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我市车辆外挂现象日益严重,不仅造成我市税费流失,还严重扰乱了我市正常的运输市场秩序,影响到我市运输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及省交通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关于在全省开展车辆外挂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黑交发(2007)252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市开展道路运输车辆外挂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坚决治理和纠正车辆外挂行为,鼓励车户按章缴纳国家税费,依法从事运输活动,规范我市涉车税费征收秩序和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各部门齐心协力,通力合作,齐抓共管,统一行动,形成强大的治理氛围,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工作原则和目标
  (一)工作原则
  一是坚持“政府领导、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二是以教育、鼓励劝返为主的原则,通过宣传和告知,督促外挂车辆主动转回我市落户;三是坚持查纠并重、依法治理的原则,进一步规范费税征收和执法管理行为;四是坚持明确范围、区别对待的原则,保护车辆正常跨区流动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一年左右时间的集中整治,有效遏止和基本纠正我市车辆外挂现象,严厉打击各种逃漏缴国家税费的不法行为,进一步规范车辆登记管理和涉车税费征收管理秩序,建立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和经济运行秩序。
  三、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正确界定外挂车辆
  外挂车辆是指机动车实际所有人的户籍地或居住地在我省、市,并在我省、市境内长期经营运输,但在我省、市辖区以外注册登记并缴纳公路养路费、运输管理费等国家税费的载货机动车。
  外挂车辆一般具有以下表现形式:
  1.车辆的车籍地(即车辆注册登记地)、养路费、运输管理费等费税缴纳地在外省、市(以下均包括农垦系统),而车辆实际所有人的户籍地或居住地在我省、市;
  2.外省、市籍机动车辆长期在我省、市境内使用,但没有按规定办理调驻手续;
  长期在我省、市境内使用的外省、市籍车辆(除有关法律法规明确以外)一般具有以下形式:一个月内在我省、市从事货物运营7天(含7天)以上;一个月内运输我省、市物资5次(含5次)以上;一个月内在我省、市境内主要停放地停放5次(含5次)以上或连续停放7天(含7天)以上。
  3.机动车在车籍地实际缴纳的各种费税较车辆所有人户籍地或居住地或车辆主要运行地同类车辆明显偏低(低于10%以上),也低于车籍地正常征收标准;
  4.在我省、市运输市场从事定点营运或在我省、市从事工程施工等社会营运性运输的外省、市车辆;
  定点运营是指外省、市籍营运车辆,其货物运输当月内两次以上起讫地都在我省、市境内,或者起讫地一端为我省、市境内,另一端为车籍地省、市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
  5.我省、市车辆转往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本省其他地市注册登记,但车辆实际所有人及其居住地和车辆主要停放地未发生变化;
  6.结合实际情况,通过其它调查取证办法能够认定外挂车辆的其它形式。
  凡具有上述表现形式之一的车辆均视为外挂车辆。
  (二)加强政策宣传,营造舆论氛围
  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种途径和方式,在全市开展大规模宣传活动,营造强大的舆论氛围。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在新闻媒体发布公告以及在车辆集散地、公路收费站、治超检测站、货源集散地及其它涉车税费征管窗口发放宣传单,或登门上户、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设立宣传站,出动宣传车等形式,宣传国家和省治理车辆外挂的有关政策措施。要重点围绕车辆外挂的危害、治理的意义、治理措施以及道路运输规费征收管理政策等法律法规,多形式、多层次地开展宣传工作,动员和督促外挂车辆主动按时转回我市缴纳道路运输规费及其它税费。
  (三)积极开展外挂车辆提醒告知与劝返工作
  交通部门要会同公安、交通征稽、工商、地税等有关部门,对全市外挂车辆进行摸底和排查。在排查、摸底过程中,应同步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对符合外挂车辆认定标准的车辆,要通过手机短信、新闻媒介、送发书面通知书等方式,提示或告知车主办理转籍。外挂车辆因故暂不能转籍的,要按规定办理调驻手续。
  (四)集中开展稽查活动
  从2007年9月1日起,交通部门要会同公安、交通征稽、工商、地税等有关部门,以各种拖、欠、漏缴税费和外挂车辆为重点,大力开展运管费、养路费等国家税费缴纳情况的监督检查活动。对拖欠、逃缴、漏缴(包括未按规定的征收标准、征收计量和征收政策缴纳)国家税费的,要严格按照规定足额追缴;对外挂车辆未按规定办理调驻手续的,要责令其补办调驻手续,并按照我省标准,自今年6月起补征差额规费;其中此前已经调查取证确认的外挂车辆,可从确认之月起补征。对已认定的外挂车辆从次月起在我市缴纳养路费及其他税费;对凡在我市行驶的累计优惠征收幅度超过应缴全费25%的外省、市籍车辆,我市交通征稽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全费75%比例及我省费额标准,补征差额部分当月养路费及其它税费,同一规费当月内其它地市已按规定补征的,不得再予补征或处罚。
  四、部门职责分工
  (一)交通部门
  1.交通规费征管部门(以下简称征稽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运管部门)在市治理车辆外挂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外挂车辆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交通、公安部门执法人员要到车辆集中的停车场站、货场、码头、施工现场、货物集散地开展外挂车辆的稽查,对悬挂外省或本省其它地市牌照车辆进行调查、取证,充分掌握车主(或车辆实际使用者)居住地、车辆停放地、行驶区域、主要货源地、运费结算地和车辆运营等情况;对当时不能确认的,首先要通过录像、照相等方式登记备案,然后可以借助车辆在收费公路的通行记录或对周边人员调查、摸底、取证,作为外挂车辆的确定依据,做到证据确凿,依法治理外挂车辆。
  2.征稽部门在治理外挂车辆期间,凡转入内蒙古西藏自治区的货运车辆,暂不办理养路费转籍手续;对在2007年9月1日前主动转回我省、市的外挂车辆,在缴纳养路费时,下一年度可采取包干缴费的办法,给予适当优惠;对养路费缴讫证填写不规范的或持假牌证、假缴费凭证的车辆,按我省规定全额追缴养路费,并收滞纳金,依法处罚。
  3.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认定的外挂车辆未在我市缴纳运管规费的,自2007年9月1日起一律按我省标准征收运管规费,对主动转回我市的外挂车辆,在第一年度缴纳运管规费时,给予应缴费额25%的减少政策优惠,享受优惠的外挂车辆不允许报停;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外挂车辆,拒不纠正的应从重处罚。
  4.各收费公路收费站要对相关部门治理外挂车辆工作给予支持,利用多种信息技术手段配合做好车辆调查取证工作。
  5.征稽部门、运管部门、地税部门要建立畅通的住处共享机制,密切配合,相互沟通,每月30日前,要将本部门掌握的外挂车辆信息提供给对方,共同做好外挂车辆清理工作,同时上报市外挂车辆工作的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公安部门
  1.强化路面监控。积极配备路面执法车辆检查比对装备,提高识别认定能力水平,加强对外挂车辆的监管,消除安全隐患,降低事故发生率,依法打击假牌、假证、无牌、无证等违法行为。
  2.及时为返回我市的持有外省(区)、市落籍手续的外挂车辆办理上牌落户手续。
  3.积极配合交通部门,对2003年以后转入内蒙古西藏自治区的货车进行核查,将车辆清单以及转出方、转入方自然情况,于2007年9月15日前上报市治理外挂车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4.依法严厉打击在我市境内为外挂车辆办各种违法手续的个人和中介机构。对妨碍和阻挠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要依法惩处。
  (三)工商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国家的关法律法规,加强对道路运输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监管,把好市场准入关,坚决取缔无照经营。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介绍、拉拢、吸纳车辆外挂的组织和个人要依法予以查处。
  (四)地税部门
  1.积极配合交通等部门开展清理外挂车辆活动。地税部门要认真开展外挂车辆异地经营情况的税收征管状况清查,对在本地从事经营的外挂车辆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
  2.进一步规范外挂车辆税收征管工作。要在摸清车辆税源的同时,进一步核准营运车辆、外挂车辆的底数,建立征收清册,强化车辆户籍管理,凡是核准的外挂车辆,都应按照车辆税收的相关规定,在征缴外挂车辆养路费的同时征收外挂车辆的应缴税款或到地税机关指定的征收或代征窗口缴纳地方各税。
  3.建立外挂车辆信息交换制度。要及时取得公安、交通、工商等部门认定的外挂车辆信息,建立信息定期传递制度,确定车辆信息交换平台,与各部门管理的车辆信息定期比对核查,对清理出的外挂车辆及时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管理。
  五、组织领导
  为抓好外挂车辆治理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市治理外挂车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1.领导小组
  组 长:王桂芝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李星光 市交通局局长
  成 员:刘兆伦 市发改委副主任
      赵荣洲 市公安局副局长、市交巡警支队支队长
      李树明 市财政局副局长
      肖 刚 市地税局副局长
      高 星 市工商局副局长
      姚士涵 市交通局副局长
      高 冰 省交通征费稽查局鹤岗处处长
      王德江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处长
      杨振岭 市公路管理处处长
  2.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对全市外挂车辆治理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指导;对外挂车辆治理工作的原则、措施、步骤等做出总体部署;根据全市治理外挂车辆工作的开展情况,适时召开部门间的工作会议,研究和决定治理活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2)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加强合作与配合,及时组织我市的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全市治理工作出现的重大问题;对全市集中治理外挂工作进行总结。
  3.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
  主 任:姚士涵
  副主任:赵荣洲 高 冰 王德江 肖 刚
  成 员:市交通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等单位相关人员。
  办公室工作职责:在全市集中治理外挂车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治理外挂车辆的各项具体工作的贯彻落实;负责收集、汇总、分析全市治理外挂车辆工作的相关信息,定期编写全市治理外挂车辆情简报,并及时向各级领导机构报告工作情况;负责加强与各部门的协调、联络,及时解释、解决我市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妥善处理好人民举报、投诉等信访事件;负责承办市治理外挂车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日常工作,根据市治理外挂车辆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起草有关文件,并做好相关会议的筹备工作;负责全市开展治理外挂车辆的宣伟工作。
  六、实施步骤
  我市治理车辆外挂工作从本方案下发之日起开始,于2008年6月底前完成,主要分三个阶段:
  (一)宣传和调查取证阶段。2007年9月10日前,根据省方案研究制定我市工作实施方案,大力开展宣传活动,组织实施外挂车辆的排查摸底和提醒劝返等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从2007年9月10日起至2008年3月31日。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集中时间和人员,对我市的外挂车辆从税费缴纳、车辆管理、工商管理等多个环节,全面开展清查和惩处。
  (三)总结阶段。从2008年5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进行总结,将我市治理工作情况上报市治理车辆外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汇总后上报省治理车辆外挂工作领导小组,迎接省交通厅及有关厅局对我市治理车辆外挂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
  七、有关要求
  (一)交通、公安、地税、工商部门要互相配合,共同开展有组织的清查外挂车辆活动,整顿运输市场,加大专项打击力度,保证养路费、运管费等税费的足额征收。
  (二)交通部门应把清理我市外籍车辆情况每20天上报上级部门一次,并及时反馈治理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
  (三)要建立治理工作长效机制,依据治理工作所制定的相关政策,巩固治理成果,防止反弹,将治理外挂车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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