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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17 生效日期: 2004-06-17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鄂政发[2004]3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更好地落实《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的决定》(鄂发[2002]4号),顺利实施《湖北省扶贫开发规划》(鄂政发[2002]27号),进一步推进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加快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把握指导思想,明确目标任务
  1、指导思想。扶贫开发是一项具有长期性、紧迫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的系统工程,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科学的发展观。要以解决贫困人口温饱为中心,以增加贫困人口收入为目的,以提高人口素质为根本,不断完善扶贫开发机制,实现由产业扶贫向产业化扶贫转变,由开发式扶贫向开发开放式扶贫转变,由就地扶贫向就地与搬迁并举扶贫转变,由给钱给物扶贫向增强经济发展后劲转变,由政府单项投入扶贫向社会多元投入扶贫转变,促进贫困地区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加快贫 困地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
  2、目标任务。在2010年前,着力解决全省农村剩余130万极端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帮助420万低收入贫困人口实现稳定脱贫,逐步提高贫困人口生活质量和综合素质;加快革命老区和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在此基础上向小康目标迈进。
  二、突出工作重点,强化具体措施
  3、加快整村推进。全省每年在29个扶贫工作重点县选择500个重点贫困村(其中省里负责300个村,市州和29个重点县各负责100个村)进行重点扶持。按照一次性规划,分两年实施并检查验收的办法,确保2010年之前,使所有的重点贫困村都得到有效扶持。中央和省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重点用于29个重点县的重点贫困村建设,适当兼顾插花贫困地区的重点村建设。各 市州县政府要根据本地区扶贫开发事业需要加大扶贫资金的投入力度,加强对各项扶贫资金的整合,统筹安排,保证重点,狠抓落实。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要加大对29个扶贫工作重点县之外的贫困村的扶持力度。
  4、搞好搬迁扶贫。对目前居住在生存条件恶劣、自然资源贫乏、一方水土养不活一方人的地方的贫困人口,各地要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进行有计划、有组织、分阶段、多形式的搬迁。从2004年起,省在积极争取国家搬迁扶贫政策和资金的同时,每年从省财政预算、省以工代赈资金、省财政扶贫资金和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中安排专款,用于贫困人口的搬迁建房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不足部分采取市州县配套一点、相关部门捆绑一点、帮扶单位支持一点、搬迁农户自筹一点和村组帮工帮料等办法予以解决。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全省20万贫困人口的搬迁扶贫任务。搬迁扶贫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民委联合发文明确。各地要作好搬迁扶贫规划,对移民户建房所需宅基地 ,按照有关规定,简化审批手续,减免各类手续费;科学解决移民户的生产用地;对从事加工业或第三产业的移民户,制定一定时间内的减免税费政策。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的工作职责,解决好移民户户口迁移、子女入学、治安、交通、饮水、用电、治病、计划生育、文化生活等问题。
  5、建设基本农田。以建设和保护旱涝保收、稳产高产基本农田为重点,努力提高耕地等级和质量。按照人平0.5亩以上耕地、人均350公斤以上粮食产量的目标进行规划,对25度以下的坡耕地分期分批进行治理改造,实行沃土工程,培植土壤肥力,提高土地生产力。
  6、完善基础设施。重点抓好贫困乡村水、电、路和以“五改三建”(即改水、改路、改厕、改厨、改栏、建沼气池、建经济林、建文明家庭)等为主要内容的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省发改委、省水利厅要继续实施“饮水解困”工程,采取打水井、建水窖、修堰塘、建水库等办法,解决饮水困难,并逐步解决旱地灌溉问题。省交通厅要继续把贫困地区的县城与国道、省道连接线路列入省交通扶贫计划并给予扶持,同时按照每公里补助30万元的标准,加快贫困地区乡级公路油路建设,按照每公里补助5万元的标准,逐步提高村级公路等级,并限期解决不通公路村的道路建设。
  7、发展特色产业。进一步调整和优化贫困地区的农业结构,按照优质、高产、生态、安全的要求,建设连片的主导型产业基地、特色产业基地,形成一批具有较强辐射和带动能力的主导产业或优势产业带,走产业化发展的道路。省每年投入到29个扶贫工作重点县的信贷扶贫资金,要与其他资金相配套,重点扶持资源条件好、市场前景广、带动作用大、抗风险能力强、经济效益高的龙头企业,力争经过3一5年的努力,把贫困地区的产业化扶贫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得到扶贫贴息贷款扶持的企业,在招聘职工方面,应优先吸纳贫困农民到企业就业 SPAN lang=EN-US style= FONT-SIZE: 9pt; LINE-HEIGHT: 150% ,或在产业基地发展、产品收购等方面让利于贫困群众,真正让贫困群众得到实惠。省政府每年从财政扶贫资金中安排专款,用于补贴重点贫困村的贫困农户从农村信用社等金融部门的贷款息差。具体办法由省扶贫办商省财政厅制定。
  8、抓好老区建设。继续贯彻《湖北省扶持老区建设条例》,按照“择老、择优、择贫”的原则,全省每年扶持的500个重点贫困村中,老区重点贫困村数应占30%以上。对全省302个重点老区乡镇,要按照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办法,每年在每个重点老区乡镇选择1一2个老区贫困村进行重点扶持。要认真落实扶持老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和部门筹措老区建设资金的各项规定。省交通、水利、教育、卫生等部门安排用于扶持老区建设的资金,应按省政府规定的出资数额列入年度计划和部门预算。省发改、农业、科技、林业、文化、广播电视等部门下达的各项扶持资金,应对老区予以优先安排。
  9、推进“福星工程”。各地要积极推进“福星工程”,努力提高五保老人的集中供养率。省财政每年筹措3000万元,市州县财政配套600万元,对特困人口按每人每年120元的标准予以扶持,帮助特困户解决生活困难。要积极开展救灾扶贫,在资金、项目安排上给予倾斜,努力保障灾区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积极开展“康复扶贫”活动,抓好残疾贫困人口的扶贫工作。积极开展卫生扶贫,逐步建立起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积极开展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力争在2005年基本建立规范、完善的农村特困医疗 救助制度。
  10、强化科技扶贫。要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采取试点示范、办班培训、能人带动等形式,帮助贫困户培养科技明白人,力争使90%以上的贫困户掌握1一2门实用技术。要把提高贫困户的劳动力素质,促进劳动力的转移作为新阶段扶贫工作的一项战略措施来抓。省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财政扶贫资金用于对贫困户劳动力的技能培训。加快贫困地区劳务输出,力争使29个扶贫工作重点县的劳务输出常年达到200万人左右。
  11、深化教育扶贫。多方筹集中小学危房改造专项资金,支持贫困地区的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减免学杂费、课本费和社会救助等形式,解决好80万贫困中小学生的入学问题;加大贫困地区的职业技术教育,在初中开设职业技能课程,让贫困地区的孩子真正掌握致富本领,全面提高贫困人口素质。
  三、完善资金管理,提高扶贫效益
  12、增加扶贫投入。各级政府要把扶贫开发配套资金投入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投入。针对目前我省贫困县市财政困难的实际情况,省政府将进一步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13、改革审批制度。中央和省安排的扶贫专项资金,实行“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服务跟着资金走”的项目管理制,加强对扶贫项目的规划、论证。每年12月底前,各县根据扶贫开发规划,经群众参与,拟定扶贫项目计划,报市州、省备案后由县具体组织实施。中央扶贫资金和各级配套扶贫资金应根据项目计划及时拨付到位。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以工代赈资金等)必须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办法,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确保专款专用,并实行县级报账制。扶贫信贷资金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管理办法实施,并不断探索和完善信贷资金扶贫途 径与办法,积极支持贫困地区经济发展。
  14、计划切块到县。中央和省级财政扶贫资金(含以工代赈资金等)每年都由省政府统一审定,计划切块下达到县,资金直达扶贫项目,要求各项扶贫资金捆绑使用,形成合力。具体办法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民委制定。
  15、严格审计监督。各级发改委、财政、扶贫、民委、金融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各级审计部门要建立扶贫资金审计制度,定期对扶贫资金进行全面严格的审计。各级发改委、财政、扶贫、民委、金融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审计、稽查工作,防止和杜绝挤占、挪用、滞留、贪污、挥霍财政扶贫资金(含以工代赈资金等)和信贷扶贫资金的现象发生。对检查、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报,坚决纠正,并根据不同情况,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四、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主体
  16、实行扶贫开发主要领导负责制。贫困地区的党委和政府要以扶贫开发总揽全局,党政一把手对扶贫开发工作负总责,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责任人,一级抓一级,级级抓落实。强化对党政领导扶贫工作责任制考核工作,把解决温饱的进程、返贫率的高低、经济发展的快慢、帮扶任务完成的好坏,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主要指标。
  17、县市是扶贫开发的责任主体。扶贫工作搞得好不好,关键在县市一级。全省29个重点贫困县每年都要制订扶贫开发的计划、目标、任务和措施,逐项分解到每个单位,每个领导,并在年初报上级政府和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省对扶贫工作成效明显的重点县,在扶贫资金安排等方面给予倾斜;对扶贫工作领导不力,进展缓慢的地方,酌情调减扶贫项目资金,并通报批评。
  18、组织定点扶贫。进一步加强与对口帮扶我省扶贫工作重点县的中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联系,主动争取支持。省直机关、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大型企业要加大对革命老区和贫困地区的帮扶力度,每个帮扶单位,要有一名领导负责,有工作人员常年驻点,做到长期对口帮扶,不脱贫不脱钩。各市州县要做到每一个重点贫困村有一个单位对口帮扶,每一个贫困户有一名党员干部结对帮扶,帮助重点贫困村和贫困农户理顺脱贫思路,制定脱贫计划,实施脱贫项目,确保脱贫致富。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在扶贫开发中的作用,积极开展扶贫捐赠,建立扶贫基金,为贫困群众送温暖、献爱心。创造条件,搞好扶贫开发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争取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对我省贫困地区的经济援助。
  19、建立扶贫动态监测。严格按国家有关要求,组织好农村扶贫统计监测工作,及时准确把握贫困状况和扶贫开发工作情况。安排专项经费,逐步建立健全扶贫开发工作监测网络系统,对扶贫开发进展情况进行全面系统跟踪分析、监测,为领导决策服务。制定扶贫开发工作考评、验收指标体系,组织好对各级各部门的考评、验收、结账工作。
  20、完善组织协调制度。各地要充分发挥扶贫领导小组的作用,建立健全领导小组工作制度和年度汇报制度,完善领导小组协调机制,定期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研究扶贫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各级扶贫工作部门承担着组织协调和具体指导扶贫开发工作的职责,要努力适应新阶段扶贫开发的要求,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服务水平。各级财政部门要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年从省、市(州)、县本级配套扶贫资金中按1.5%的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足额安排扶贫工作的业务经费,确保扶贫开发工作的需要。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意见》不相符的规定,均按本《意见》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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