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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关于促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21 生效日期: 2007-05-21
发布部门: 常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常政发[2007]89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积极推进我市企业的上市工作,加快优势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步伐,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做优做强,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为了上市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组,涉及需缴纳的各项规费均参照常发〔2003〕6号文国企改制的收费标准执行,即:对改制中涉及市权范围的行政性收费一律免收;改制企业办理土地、税务等变更手续时,有关部门一律只收取工本费,每次收费最高不超过100元;房管部门收取的综合服务费(包括交易手续费、产权登记费、产权证工本费、房屋测绘费),低于2万元的按实收取,超过2万元的按2万元收取。涉及资产变更、过户产生的营业税、契税等税收,属市、区留成部分的,由同级财政给予企业补贴。
  二、拟上市企业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应及时向市发改委(上市办)申报备案,经确认为上市后备企业的,政府有关部门要主动协调服务,积极支持企业开展上市前期工作。对企业审计或评估中出现的净资产增值部分,依法补交的企业所得税市、区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企业补贴。
  三、对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保荐协议进入上市实质性运作程序的企业,经市发展和改革委(上市办)确认后,自签订协议年度起三年内,以签订协议前一年的企业所得税入库数为基数,其实缴的新增企业所得税市、区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企业补贴。三年内未申报上市的,第四年起不再给予补贴。
  四、企业为了上市,将未分配利润等转增为股本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区留成部分,在成功上市后,由同级财政给予纳税人补贴。
  五、市政府各类专项引导资(基)金,在年度安排时优先支持上市后备企业;优先保障拟上市企业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市发改、经贸、科技等部门优先为上市后备企业向国家、省争取国债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等项目和资金。
  六、对推进企业上市的有功人员实行奖励。根据每个上市企业首发股票募集资金额由市级财政予以奖励,筹资1亿元人民币以内的奖50万元,筹资1亿元以上的奖100万元,已上市企业再融资参照上述标准给予同等奖励。上述奖励资金从市民营经济发展专项基金中列支,具体奖励办法由市发改委(上市办)会同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七、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辖市、区可参照本意见制订实施意见。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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