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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27 生效日期: 2007-09-27
发布部门: 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承市政字[2007]73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我市矿业经济迅速发展,现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增收的重要产业支撑。但随着矿业经济的快速发展,矿山生态环境破坏问题不断加剧,“三废”排放、水源污染、大气污染等矿山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地面沉降、泥石流、山体滑坡等矿山地质灾害时有发生,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了严重威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亟待加强。为有效保护与治理矿山生态环境,促进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矿山、和谐承德,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思想和中央关于“人口、资源、环境”的基本国策为指导,以改善矿山生态环境,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建设生态旅游市,构建和谐承德为目标,以规划为龙头,以创新机制为手段,以治理城镇周边、铁路、国(省)道路、高速公路两侧矿山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为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经济、社会、资源与环境效益相统一,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二)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和“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坚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工作贯穿于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的原则。
  (三)坚持依靠科技进步,技术创新,实现“污染物减量、资源再利用和循环利用”,发展循环经济的原则。
  (四)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谁使用,谁补偿;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
  (五)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先主后次,先重后轻,先急后缓,分步实施,全面推进的原则。
  (六)坚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同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等相协调的原则。
  (七)坚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因矿施治,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藤植藤、宜景建景的原则。
  (八)坚持政府主导和矿山企业主体相结合,充分发挥政府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中的指导、协调和矿山企业的主体作用的原则。
  三、目标任务
  (一)治理目标
  1、总体目标
  保护和改善矿山生态环境,促进矿业活动与环境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和谐,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资源效益与环境效益同步提高,构建一个“青山、碧水、蓝天”的环境,建设生态旅游承德,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2、具体目标
  到2010年底,全市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率要达到需治理矿山的80%以上,位于铁路、省级以上公路沿线可视范围内和城乡结合部、风景旅游区周边以及水源保护区的所有矿山,达到复绿标准。
  到2015年,全市矿山(包括己闭坑的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率要达到需治理矿山的100%,全部达到复绿要求,全面恢复矿山自然生态环境功能。
  (二)主要任务
  1、规范矿业开发活动,减小或避免矿山采、选活动对环境的破坏,科学合理利用矿山废弃物,变废为宝,发展循环经济
  2、有效控制或消除地面塌陷、地裂缝、泥石流、滑坡等矿山地质灾害隐患,保证矿山企业及周围城镇、交通干线、风景旅游区、重要工程设施等重点区域的安全。
  3、有效治理和恢复矿业开发活动破坏的地貌景观、水资源、地表植被等地质环境。
  4、复垦复耕,矿业开发活动破坏的土地得以复垦,基本达到可耕作利用水平。
  5、创新机制,开发与保护并重,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协调一致,矿山企业与周围居民关系和谐稳定,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四、具体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任务。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涉及面广、难度大、资金投入多,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以主管市长为组长,市国土资源、财政、环保、林业、水利、安监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承德市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的调度、指导、协调工作。各县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组织和机构。要建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联席会议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督促矿山企业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要求进行开采,做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水务、环保、林业、安监和财政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形成合力,综合治理。
  (二)科学规划,规范监管。要依据《矿产资源法》、《河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和《河北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承德市生态市建设规划》及《承德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矿山生态环境实际,在广泛调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科学编制《承德市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切实规范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要实施应时监督管理机制,督促矿山企业编制《矿山生态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建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档案,健全完善环境保护与治理数据库系统,加强动态监管,随时对矿山资源开发、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及生态恢复治理情况进行应时监督管理,确保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三)创新机制,强化治理。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机制,全面落实《河北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采矿权人必须依法履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缴纳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一是要坚持采矿权管理与保证金收取相结合,把保证金缴纳作为采矿权人申办、换发采矿许可证和矿山年检以及办理土地手续的必要前提条件,不依法缴纳保证金的,不得新立采矿权,不得换发采矿许可证,不予通过矿山年检,不予办理土地手续。二是要严格保证金收取标准,依据我市实际,保证金收取为露天矿山按开采设计方案最终开采境界圈或实际破坏范围平面外推50米后的面积收取;地下开采以开采设计方案设计井巷工程长度为直径向外推50米后的面积收取,面积大小必须由资质单位进行实测;要坚持标准,确保足额收缴,不得擅自减免或欠缴;必须专款专用。三是各县区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保证金收缴工作,要与采矿权人签定《河北省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书》,明确采矿权人治理矿山生态环境的法定责任,督促采矿权人按照治理方案按时完成治理任务,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验收工作。验收不合格的,要责令采矿权人限期治理或重新治理,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动用保证金,并通过向社会招标等方式组织治理。四是对生态环境治理难度大、治理费用高的矿山,要组织专家对治理方案进行科学论证,依据《河北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不低于治理费用”原则,按实际需要收缴保证金。五是采矿权人自觉履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的,保证金及其利息要分两次返还采矿权人。矿山闭坑后,其治理项目经验收合格的,在取得验收合格通知书后30个工作日之内,收缴保证金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将保证金及利息返还采矿权人。
  (四)分类治理,全面推进。一是对于在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国有、集体、民营及群采闭坑且采矿权灭失的矿山,或其他难于落实治理责任人的闭坑矿山,要申请国家、省、市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专项资金,治理矿山生态环境。二是对于新建(包括在建)的矿山和现有生产矿山,按照“谁开发,谁治理;谁破坏,谁治理;谁得益,谁治理”的原则,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由矿山企业负责,并依法缴纳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三是坚持与土地复垦、土地整理相结合,多元化筹措资金进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要实施政策倾斜,鼓励采矿权人自觉开展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四是部门联动,申请环保、林业、水土保持等专项资金,集中财力、物力,开展绿化和环境保护等工作。五是完善和创新管理体制,鼓励民间资金参与治理,多途径、多渠道解决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资金。凡是与矿山治理工程有关的收费项目,能够减免的,要一律予以减免。
  (五)强化措施,依法治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程立项、设计及施工,必须由具备有关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的监督管理,县区国土资源局要协助市国土资源局抓好项目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要做到“新帐不欠,老帐逐步还清”,对管理混乱、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森林植被严重破坏的矿山企业,要及时查处,责令其停产整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从严处理。对确无能力缴纳保证金或不能履行保护和恢复治理矿山生态环境义务的矿山,要坚决予以关闭;但在关闭前,县区国土资源局要督促采矿权人限期做好削坡、覆土、恢复植被等相关治理工作,经验收合格后才能闭坑。
附件:承德市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王 克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邢书印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张建文 市安监局局长
    白晓峰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聂红中 市国资委副主任
    李晓东 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晓鹏 市物价局副局长
    董海良 市林业局副局长
    周作均 市水务局副局长
    尹春隆 市环保局副局长
    于占江 市气象局副局长
    李占洋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国土资源局,主任由李占洋同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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