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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29 生效日期: 2007-09-29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川府办发电[2007]82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8号,已翻印发至各市(州)、县(市、区)、省直部门,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开展好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确保生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贯彻意见和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迅速行动
  目前我省建成和在建的重大基础设施较多,这些重大基础设施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至关重要。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四川、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把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作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细抓实。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迅速组织传达学习《通知》精神。省成立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协调小组,省直有关牵头部门(单位)和实施部门(单位)要按工作职责落实1位分管领导、1个主管处室、1名工作联络员。各市(州)也要按要求成立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协调小组,结合本地实际研究贯彻意见,尽快制订并落实工作措施。
  二、明确分工,各负其责
  按照《通知》提出的9个方面重大基础设施排查工作内容和要求,除石油天然气设施外,均按属地原则由各市(州)先行组织全面排查,检查面要达到100%,不留死角。省级各牵头部门和单位,即: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成都铁路局、民航四川监管办、四川煤监局、成都电监办、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中石化西南石油管理局要按照本行业的安排并结合我省实际制订详尽的隐患排查实施方案;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一岗双责”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川府发(2007)40号)要求明确具体工作目标,落实牵头部门、实施单位的责任;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依法办事,坚决杜绝走过场、敷衍搪塞、形式主义等现象。各牵头部门各单位制订的实施方案于9月30日中午12:00前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三、广泛宣传,社会参与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坚持正确舆论导向。要及时印发《通知》和贯彻落实意见,在人员集中地区张贴公告。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建立对隐患的举报和奖励制度,让全社会了解、参与、支持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四、具体工作
  按《通知》要求,本次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007年10月底前完成),由各地、省级各牵头部门(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在此期间各牵头部门(单位)至少组织对3个地区的2次督查。10月25日前,各地、各牵头部门要将第一阶段总结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安办。第二阶段(11月底前完成),由牵头部门(单位)组织对突出问题和重点地区进行复查,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抽查。11月25日前,各地、各牵头部门(单位)将工作总结情况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国庆节和党的十七大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7)81号)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组织的综合和专业督查组,要将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纳入重要督查内容。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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