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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2-29 生效日期: 2008-02-29
发布部门: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宁政办[2008]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已于2007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突发事件应对法》 的公布实施对于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科学组织、依法应对、有效控制突发事件,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切实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6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闽政办〔2008〕4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教培训工作
  (一)积极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把学习宣传突发事件应对法作为2008年法制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制定工作方案,确保工作落到实处。要以学习法律原文为主,充分结合总体预案、专项预案的内容和工作实际,深入理解法律的具体内容,全面、准确、熟练地掌握应对突发事件的具体规定,明确各自在突发事件应对方面承担的职责。要通过在新闻媒体上播放和刊登领导专访、公益广告、专题讲座、知识问答、典型案例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基本内容,宣传我市应急管理工作和积极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新举措、新成效和新经验,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正面引导,普及宣传应急防护知识,营造学习宣传的浓厚气氛。要把集中宣传与日常宣传结合起来,建立应急管理工作宣传长效机制,不断增强宣传效果。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工作,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采取多种形式搞好学习与培训。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学习突发事件应对法,并通过专题讲座、报告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组织好本辖区、本单位的学习活动,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都能了解、掌握这部法律。市应急办将适时组织应急管理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进行座谈、研讨。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乡镇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同志及从事应急管理工作的人员认真学习突发事件应对法,要在公务员培训中增加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内容,加大培训力度,推动相关规定和要求在基层得到全面落实。各级党校、行政学院举办的有关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要将突发事件应对法纳入学习研讨范围。
  3.各级普法主管部门要将突发事件应对法列为“五五”普法重要内容,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营造全社会自觉遵守突发事件应对法,积极参与应急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
  (一)建立健全基层应急管理体制。重点完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应急组织体系,明确机构,确定责任人员,做好基层组织的“一案三制”工作,提高基层应急能力。
  (二)修订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2008年上半年完成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的编制工作,严格预案的动态管理,通过预案演练及时发现问题,为预案的修订完善提供依据,不断增强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乡镇、街道社区、乡村和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应急预案要在2008年底前基本编制完成。
  (三)做好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抓好本行政区域内易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的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尽快摸清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落实应急体系建设规划。我市即将编制出台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相应编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实施方案,认真落实规划提出的任务,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三、加强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领导、督查
  (一)各级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实施主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发挥好主导作用,统筹安排、全面推动贯彻实施工作,各部门要明确职责,认真抓好落实。
  (二)各县(市、区)应急办要加强对《突发事件应对法》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落实,市应急办将于2008年第三季度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各部门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三)各级监察机关要依法加强对有关行政机关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和措施,认真做好突发事件应对法贯彻实施工作,对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应急办。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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