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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1-15 生效日期: 2008-01-15
发布部门: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吉市政发[200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
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住房条件,有效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7)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市(包括县城,下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围绕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着力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规范运行机制,扩大保障覆盖面,全面建立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加强协调的原则。
  2.坚持分级负责、属地化实施的原则。
  3.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的原则。
  4.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5.坚持棚户区改造与建立住房保障的长效机制相结合的原则。
  6.坚持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配建与集中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7、坚持购房与租房相结合的原则。
  二、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结合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对2007年底前我市城区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条件、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底前,覆盖到吉林地区所有县城;力争到“十一五”期末,全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一)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
  1.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等情况,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保障面积标准、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家庭收入标准分为最低收入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最低收入家庭即低保户,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家庭;低收入家庭由政府按照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确定。
  住房困难户的标准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我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40%以下的城市家庭。
  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根据我市家庭人均住房水平、经济承受能力、住房状况,结合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由政府统一确定。在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租赁住房补贴,原则上按住房保障对象现住房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2.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并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租赁补贴主要通过发放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实物配租主要是解决低保家庭中的孤、老、病、残等特殊群体的住房问题。
  3.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房源。通过新建、收购旧住宅、腾空、改建公有住房以及社会捐赠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新建廉租住房要在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也可适当集中建设。原则上,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占城市家庭总户数的比例,应与廉租住房的配建量占我市住房项目建设总量的比例相适应。配建比例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分阶段调整,每5年为一个阶段。配建廉租住房的项目,在用地规划、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廉租住房的配建数量、布局、套型、建设标准等事项。
  4.建立稳定的廉租住房制度资金来源渠道。一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二是将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适当提高比例;三是财政部门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对上述两项资金在提高比例后仍不足的要予以安排,同时积极争取省财政预算内投资和专项补助资金对困难的市县予以补助的资金;四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以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五是金融部门的信贷支持;六是积极争取国家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二)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1.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政府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该家庭提出申请,有关单位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范围。符合供应条件的家庭,只能申请购买一套与其享受标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收回或回购,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用于解决其它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2.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标准。新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和套数要求,要作为用地规划和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并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应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等因素,合理确定套型面积和各种套型比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可由相应资质和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由政府确定的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非营利性机构直接组织建设。考虑到代际关系和人口情况,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面积可设计为45平方米、54平方米、63平方米、72平方米,指导比例为10%、40%、40%、10%,分一室户、二室户、三室户三种户型。
  3.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4.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并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基础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政府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否则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三)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1.继续做好城市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工作。继续把城市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作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重要举措,扎实推进。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改造计划,按照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因地制宜进行改造。要使困难住户的住房得到妥善解决;住房质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明显改善;困难家庭的负担控制在合理水平。
  2.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要力戒大拆大建。要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相结合,遵循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积极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
  3.着力解决农民工等进城务工人员的居住问题。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由用工单位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集中建设面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但不得出售。同时,要积极培育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对农民工等进城务工人员承租住房较多的区域,有关部门要加强管理,及时发布租赁房源、租金价格信息,方便进城务工人员承租住房。
  三、组织机构及部门职责分工
  市政府成立吉林市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房产局,负责制定住房保障政策、资金筹集、补贴分配和监管、组织实施、指导监督、考核、协调以及住房保障项目规划、计划的审查等日常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市房产局更名为吉林市房地产管理和住房保障局,负责房地产管理以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工作。各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也要增加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职能。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各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在局机关增设住房保障机构,行使住房保障政府职能,同时成立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作为非营利性事业机构,具体负责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管理、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前期准备和销售代理等工作。
  市房产局负责综合协调、组织推进和指导工作,并会同市财政、发改、建委、规划、国土等部门制定全市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市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资金使用监督工作;会同监察部门负责对违法违纪行为以及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制定城市最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等工作,并适时向房产部门提供最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有关情况。
  市财政、发改委负责住房保障的资金筹措工作。市发改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做好中央预算和省预算投资对新建廉租住房项目的立项、审查、申报等工作。
  市财政、地税等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廉租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住房租赁的税收支持政策。
  市国土局负责制定保障性住房项目土地供应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保障性住房项目土地供应、征地手续的办理、履行土地出让程序等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控规、详规设计和规划审批等工作。
  市建委、市政、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及业务范围负责新建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的相关工作。
  市监察、审计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资金使用的监督工作。
  人民银行吉林市中心支行负责研究制定吉林市保障性住房项目的相关金融信贷优惠政策支持的具体实施办法;负责归集金融系统收回抵贷物资中小户型住房信息。
  市供电局负责配合并按上级有关政策及规定做好新建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电网的配套建设等工作。
  各区政府(含高新区、经开区)负责掌握本辖区最低收入家庭和低收入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及变化等情况;负责组织本辖区保障性住房有关情况的调查、统计、报表及逐级报送等工作;负责组织本辖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做好保障性住房相关工作;负责本辖区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的初审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市房产局要会同民政部门做好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工作。各县(市)政府也要在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基础上,全面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的调查摸底工作,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提高住房保障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制定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各县(市)政府要制定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到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中。
  (三)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合理确定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并上报省政府备案。建立规范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建立健全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建档、年度复核、退出等制度。
  (四)各项优惠政策。一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半征收经营性收费;二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三是保证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供应。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四是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五是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旧住宅区整治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六是住房保障项目建设,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七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适当放宽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个人住房贷款条件,以满足其合理的资金需求。
  (五)加强监督检查。定期对县(市)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的建设,资金投入和土地供应落实情况。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地区,要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追究政府有关责任人责任。对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五、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市)要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纳入政府的重要议事议程,切实加强领导,落实相应的管理工作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并对县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负全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政府对该项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签订目标责任状,并将其纳入政绩考核之中。
  (二)加大宣传力度。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稳定市场和居民心理预期。市政府将定期向社会发布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最新进展情况,使这项工作更好地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增强工作的透明度。
  (三)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各项房地产宏观调控措施。在认真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同时,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各项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加大住房供应结构调整力度,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建立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和符合我市实际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
  本方案未尽事宜,以《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7)37号)为准。凡市政府过去文件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各县(市)要依照本方案,制定本地的具体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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