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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29 生效日期: 2006-09-29
发布部门: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汉政发[2006]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

  为健全对困难群众的长效帮扶机制,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与进步,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陕政发(2005)30号)文件要求,现就建立和完善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按照城乡统筹、分类指导的要求,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灾民救助制度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法律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其它形式的救助、救济和社会互助措施为补充,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为构建和谐汉中创造有利条件。
  二、目标任务
  用3年时间,在我市农村逐步建立起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灾民救助、医疗救助和教育救助为重点的社会救助制度,在城市全面建立起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为重点的社会救助制度。到2010年底,实现社会救助工作由分散、单一模式向统一、综合模式的转变,在全市建立起覆盖城乡、科学规范、运转协调、保障有效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
  三、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社会救助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的主体作用,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落实责任,加大救助资金投入,保证必要工作经费,规范管理运作程序。同时,要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形成多元化的社会救助格局。
  (二)城乡统筹,整体推进。社会救助标准既要城乡有别,又要相互照应;社会救助资源既要城乡共享,又要突出特点。要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稳步实施,整体推进。
  (三)依法救助,规范管理。坚持重在制度建设,把工作重点放在建章立制和完善机制上。要从建立最基本的救助制度做起,首先解决生存问题,然后解决发展问题,分步实施,逐步到位。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和工作到位,使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确保各类救助对象得到有效救助。要加强乡镇、街道及城镇社区和农村基层社会救助组织网络建设,不断提高社会救助管理和服务水平。
  (四)保障生活,促进就业。要把经济社会的发展,同提高困难群众的生活保障水平相结合,使其能够同步提高。要制定促进救助对象就业的扶持政策,建立救助与促进就业的有效衔接机制。
  四、救助范围及对象
  社会救助面向城乡所有困难群众。凡居住在本市辖区的城乡居民,因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基本生活无法保障时,都有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申请救助,并获得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政府救助的权利。
  社会救助的主要对象包括: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和特困人口、重灾民、重点优抚对象、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弃婴、城乡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等社会困难群体。
  五、救助体系及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完善基本生活救助制度
  1、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制度。建立市级涉灾部门自然灾害信息共享服务系统,健全部门之间的应急联动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体系,提高应对突发性灾害的应急救助能力。建立市、县区相互支持、相互补充的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做到发生重大灾害,受灾群众在24小时内能得到有效救助。落实《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管理工作规程》、《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规程》,进一步规范灾民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有干净的饮用水、有伤病能得到及时救治。加强经常性社会捐助服务站(点)建设和管理工作,积极推广建立城市“慈善超市”,搞好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范低保工作程序,坚持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把符合条件的城市居民全部纳入低保范围。突出重点做好分类施保工作,对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危重病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单亲家庭等给予重点救助。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科学合理地确定低保标准和提高差额救助水平,既保证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又有利于促进自主创业,实现自食其力。
  3、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本着“广覆盖、保重点,低标准、先启动、再完善”的原则,将因病、因残、因灾导致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或人均收入明显低于当地农村平均水平,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特困户纳入保障范围。要随着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逐步扩大低保范围和提高低保标准。
  4、五保供养救助制度。要把符合条件的“五保”对象全部纳入供养范围,按照“五保”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确保供养资金配套到位和按月足额发放。村级组织要整合利用农村集体房屋资源,加大“五保”对象的危房改造力度,着力解决农村“五保”对象的住房困难,为“五保”对象提供必要的照顾和帮助。要加快农村敬老院建设,提高“五保”集中供养率。要积极鼓励社会资本和慈善机构投资兴办农村敬老院或资助“五保”老人,大力发展农村“五保”供养事业。
  5、优抚救助制度。适时提高重点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完善抚恤、优待标准增长机制。建立全市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制度;继续开展“爱心献功臣”活动,逐步改善优抚对象的居住条件。
  6、社会福利救助制度。加强福利机构建设,加大对“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老人和孤儿、弃婴的集中收养力度。积极探索社会福利机构“民办公助、公办民营”新路子,通过无偿服务与有偿服务相结合,为孤寡老人提供社会服务场所。落实有关高龄老人、特困老人的优惠政策,不断改善老年人的生活、医疗、学习、娱乐、休养、交通等条件。
  7、临时救助制度。按照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切实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进一步加强各级救助管理站建设,尽快建立起完善的救助管理网络和部门协调机制,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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