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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灵活就业“4050”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08 生效日期: 2007-11-08
发布部门: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咸政办发[2007]1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咸阳市灵活就业“4050”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八日
咸阳市灵活就业“4050”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07年底以前,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托管人事档案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同级财政从就业再就业补助资金中对本人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第三条   对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按照属地原则予以办理。具体如下:
  (一)在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并缴纳养老保险,且医疗保险在市本级或县市区缴纳的灵活就业人员,在缴纳医疗保险所在地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申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
  (二)在市、县市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托管人事档案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档案托管机构申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

    第四条   在市、县市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托管人事档案,并按有关政策享受了省、市、县市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不能重复申报社会保险补贴。

    第五条   符合灵活就业“4050”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但未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办理档案托管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在市、县市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办理档案托管,方可申请办理社会保险补贴。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七条   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先缴后补”的程序,每年一次申报、拨付、结清。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应按时足额缴纳全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在次年的3月底前,集中向受理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同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申请当年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报告应附下列资料:
  1、咸阳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
  4、养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等凭证;
  5、《灵活就业证明表》。

    第八条   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持《再就业优惠证》、《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本人灵活就业情况说明,到本人所在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报就业,经劳动保障事务所核实后,出具灵活就业证明《灵活就业证明表》。

    第九条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将汇总审查完毕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资料,附《咸阳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花名册》(一式三份)软盘,集中上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划拨到同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在指定经办银行开设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资金专户,经办银行根据《咸阳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花名册》制作个人存折,转交同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由同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在服务大厅设立窗口,集中向个人发放。个人凭身份证原件签字后领取存折。

    第十条   享受社保补贴的人员,补贴审核部门须在其《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扶持政策情况记录一栏加盖“XXXX年X月起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XX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红色条章。

    第十一条   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应按时申报《再就业优惠证》年检,凡不经过年检的不能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二条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能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三条   对不能按时缴费以及相关凭证材料不齐全的,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或个人,除追回全部补贴资金外,还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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