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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1-03 生效日期: 2008-01-03
发布部门: 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日政办发[2008]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7)8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切实做好古籍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古籍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古籍是指编纂、写印于1912年以前的书籍,具有不可再生性。保护好这些书籍,对促进文化传承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我市历史文化悠久,古籍藏量比较丰富,近年来在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古籍保护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是,也应清醒地看到,目前我市古籍保护工作还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主要是现存古籍底数不清,部分古籍老化、破损严重,古籍保护和修复人才匮乏,一些古籍面临失传的危险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古籍保护工作对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古籍保护工作。要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基本方针,坚持依法保护、科学保护的基本原则,正确处理古籍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对全市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等系统的古籍收藏和保护状况进行全面普查,建立日照市珍贵古籍名录和古籍数字资源库,实现古籍分级保护,加强古籍修复,尽快使我市特色、珍稀古籍得到全面保护。
  二、科学规范地开展古籍保护利用工作
  (一)统一安排部署,全面开展古籍普查登记工作。从2008年开始,用3到5年的时间,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各级图书馆、博物馆等单位及民间所藏古籍情况。对登记的古籍进行详细清点和编目整理,并依据有关标准进行定级。日照市图书馆负责全市古籍普查登记工作,汇总全市古籍普查成果,建立全市古籍信息数据库,形成全市统一的古籍目录,开展全市古籍业务培训、学术研究等工作。各区县图书馆负责本区域古籍普查登记工作。档案、教育、民族宗教、史志、文物等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本系统古籍普查实施方案,参加各级图书馆统一开展的古籍普查登记工作。民间收藏的古籍可到所在地图书馆进行登记、定级、著录。
  (二)建立《日照市珍贵古籍名录》,逐步形成完善的古籍保护制度。坚持统筹规划,切实加强对特色、珍稀古籍的重点保护,并以此带动古籍保护工作的有序开展。建立《日照市珍贵古籍名录》,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积极做好《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和《山东省珍贵古籍名录》申报工作。健全完善古籍书库的建设标准和技术标准,改善古籍保管条件,完善安全措施,保障古籍安全。
  (三)加快推进古籍修复工作,做好古籍的整理、出版和研究利用。集中资金,有计划地对破损古籍进行修复,重点抓好列入市级以上珍贵古籍名录的古籍和濒危古籍的修复工作。各古籍收藏单位要建立古籍修复档案,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古籍进行修复,确保修复质量。要将传统修复技艺与现代技术相结合,充分吸收先进技术和经验,提高古籍修复水平。利用现代印刷技术,推进古籍影印出版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古籍资源,发挥古籍应有的作用。
  三、切实加强对古籍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要建立古籍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由市文化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教育局、科技局、民族宗教办等部门组成的“日照市古籍保护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局。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古籍保护工作。各区县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组织实施本地区的古籍保护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古籍保护作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认真落实保护措施,推进古籍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要加大古籍保护工作资金投入、人才培养和市场监管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本地区古籍普查、修复、出版及数字化等工作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要制定鼓励政策,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参与、支持古籍保护工作。有关部门要制订规划,多渠道、分层次培养、培训古籍保护、整理、出版、研究人才,形成一支技术精湛、素质较高的古籍保护人才队伍。有关部门要依法规范古籍市场流通和经营行为,加强古籍销售、拍卖行为的审核备案工作,严厉打击盗窃、走私古籍等违法犯罪活动。
  (三)要加强对古籍保护的宣传。各级各类图书馆、博物馆、学校等要积极开拓古籍的文化教育功能,通过讲座、展览、培训、研讨等形式宣传古籍保护知识,促进古籍利用和文化传播。引导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加大古籍保护工作宣传力度,普及保护知识,展示保护成果,培养公众的保护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护古籍的良好氛围。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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