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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10 生效日期: 2006-11-10
发布部门: 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商政发[2006]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充分发挥土地参与经济宏观调控的作用,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平稳、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意见》(陕政发(2006)37号)及全省土地调控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当前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保护耕地,切实落实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
  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关系粮食生产安全,关系全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健康、持续、协调发展。各县区政府必须提高对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工作重要性认识,坚决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按照中央、省上的要求,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市政府将依据省政府下达我市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与各县区政府签订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将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情况列为县级政府综合考核和任期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将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实际用地超过计划的,扣除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认真做好市政府耕地保护目标和责任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积极协调市农业、监察、审计、统计等相关部门,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落实市政府对各县区土地管理和耕地目标责任的考核,确保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各县区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市政府将追究县区行政一把手的领导责任。
  二、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确保发展用地需求
  按照中央和省上加强经济调控的要求,各县区要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按照“依法依规,从严从紧,有得有压,控制增量,盘活存量、节约集约”的原则,从严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土地供应结构。凡新上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利用计划,符合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土地利用计划和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用地政策、标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通过建设用地审批。各县区要建立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统一公布制度,出让最低价标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包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税费)。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和返还的,按非法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停止集体所有耕地使用权流转的试点审批。规范农民集体土地作价入股行为,从严控制农民集体土地作价入股用地审批,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按非法占地查处,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目前,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步入快速发展阶段,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项目正处于高峰期和机遇期,要按照“分类指导,区别对待,保障重点,有保有压”的原则,确保基础设施、重点建设项目、旅游产业、矿产业、城镇化、工业化发展用地需求,促进“城镇带动,项目带动,产业带动”战略的实施。凡是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和基础设施等建设用地,特别是关系全市发展的支柱产业和公路、水利、能源、电力等建设项目,各县区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应大力支持,主动协调,在依法依规、集约节约前提下,减少工作环节,提高报批时效,优先保障供地,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快又好的发展。
  三、加强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严格建设项目预审制度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总责。将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各类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集镇规划,对能源、交通、水利、基础设施以及对区域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的产业用地,确需修改规划的,必须在符合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的前提下,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依照规定组织听证或论证,并按法定程序和权限上报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论证阶段,必须对建设用地进行预审查,坚持五不预审的规定,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不予预审;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不予预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不予预审;没有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措施的不予预审;没有国土资源部门参与项目选址的不予预审。
  四、大力推进节约用地,规范土地市场建设
  各县区要进一步落实节约集约用地的政策措施。建设用地要把节约放在首位,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重点在盘活存量土地上下功夫。鼓励企业利用荒地、废地等搞建设,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严格执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认真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对那些淘汰类、限制类的重复性投资项目,要禁止或限制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条件,严禁浪费、低效利用土地。禁止闲置土地,对于闲置的土地,要依法收取土地闲置费,按规定依法收回的要坚持收回。基础设施和公益性建设项目,也要节约合理用地。
  为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市政府成立土地收购储备委员会,由分管市长任主任,分管秘书长和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为副主任,市发改委、国土局、财政局、城建局、房管局、商务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经办处及有关金融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土地收购储备委员会为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决策机构,研究制定土地收购储备和供应的政策办法,协调各方关系,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定收购储备和出让计划,落实收储资金,监控国有资产的运作,审查计划执行和资金管理情况。
  大力推进土地市场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土地资源配置的市场化程度。严格控制划拨用地范围,严格执行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稳步推进工业用地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有偿使用。经依法批准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经依法批准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低于市场价交易的,政府应当行使优先购买权。合理确定土地基准价格,制定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认真调查摸底,全面落实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制度,及时将土地出让计划、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计划、经济适用房供地计划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公告以及出让结果向社会公布。
  五、扎实开展征地拆迁,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
  积极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根本利益,力争做到征地“用地同价”。各县区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坚持实行“听证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严格执行按计划和规划征地,必须履行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必须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确保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各县区政府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县区,市上将不予转报用地报批和征地。各县区要积极探索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和安置的新途径,因地制宜,采取留地安置、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移民安置、就业培训、建立低保制度等办法,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同时要高度重视和妥善处理因征地拆迁引起的群众上访和群体性事件,信访案件必须解决在辖区,严禁越级上访,做好农民切身利益维护和社会稳定工作。
  六、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
  最近一个时期,违法违规用地、滥占耕地、建设用地不征不批,以租代征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在城乡结合部、公路、集镇沿线表现突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国土资源部门要主动与监察、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的联系和协调,进一步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各县区要采取有效手段和措施,严厉打击各类非法占用和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圈占土地、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上项目占用土地的、征地中严重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以租代征非法占用土地的、囤积闲置土地的重大典型案件,要坚持“公开调查、公开处罚、公开曝光”的原则,严查重处,落实到位,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用地符合规划的,限期补办手续,对不符合规划的违法用地项目坚决拆除,恢复耕地。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今年第四季度集中开展一次查处非法占用耕地,未批先用,批少占多,乱占滥建,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行为为重点的专项治理整顿,全面摸清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集中查处大案要案。各县区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全面开展自查,对清理出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市上在12月份对各县区清理整顿情况进行检查。通过清理整顿,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遏制乱占滥用耕地之风,切实将国家土地宏观调控政策落到实处。
二OO六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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