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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04 生效日期: 2006-12-04
发布部门: 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商政发[2006]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制定的《商洛市关于深化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改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十二月四日
商洛市深化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改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各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水平,促进农村教育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改革的基本思路
  从2006年起用5年时间,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原则,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逐步增加财政投入,建立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长效保障新机制。

    第三条   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从今年开始,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二)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
  (三)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
  (四)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
第二章 领导机构


    第四条   为加强对全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全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市长魏增军任组长,副市长杨长亚、副市长李进权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人事局、物价局和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市政府副秘书长陈知武任办公室主任,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张杰、市财政局总会计师王新社任办公室副主任。

    第五条   各县区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实行县区长“一把手”负责制。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领导小组职责
  1、落实“市县共管,以县为主”责任。
  2、审定全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年度目标、任务和实施计划。
  3、统筹协调市、县区分项目、按比例承担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各项资金,建立有效管理机制。
  4、研究审定县区政府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情况的考核、奖惩办法。
  5、研究决定改革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协调教育、财政及有关部门责任分工等。
  6、完成全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统筹安排中、省、市保障农村义务教育的各项资金,督促县区落实应承担的改革资金。
  2、制定全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具体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
  3、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安全有序、高效快捷的资金拨付制度,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4、指导县区教育、财政部门做好农村中小学预算编制和管理工作。
  5、审定全市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危房改造和校舍维修规划方案。
  6、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监督检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7、组织开展全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宣传工作。
  8、组织对全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检查和考核。
  9、对全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过程中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和建议。
  10、完成全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八条   市级相关部门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实施宣传报道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改革实施规划,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推进教育综合改革,加强学校管理,建立中小学基本数据信息平台体系。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落实、管理和拨付改革各项资金,建立农村中小学预算、专项资金专户、资金拨付程序、财务会计、国库集中支付、监督等管理办法和配套措施。
  市监察局负责制定和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查处。
  市物价局负责清理与新机制不符的收费政策,加强对中小学校教育收费的监督检查。
  市审计局负责对各项资金进行专项审计,根据《审计法》有关规定处理和纠正违规行为。
  市人事编制部门负责农村中小学校的编制管理,及时调整农村中小学编制,督促县区做好“核编到校”工作。
  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对各项教育改革政策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与评估工作。
关联法规    

    
第四章 实施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九条   免除杂费和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从2006年春季学期起,全部免除农村(含县镇)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学生杂费(含信息技术费、取暖费,下同),标准为小学181元/生年、初中233元/生年。
  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标准是在财政部、教育部规定的免费提供教科书必设课程科目和指导价格内按政府采购价格确定。
  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与享受免费教科书的范围相同,补助标准为按每生每天1.5元、全年按240天计算,合计每生每年补助生活费360元。各县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逐年扩大补助范围,提高补助标准,确定补助对象和方式。

    第十条   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补助范围与免杂费范围相同,按在校学生数补助义务教育中小学公用经费。
  ??006年,落实省上颁布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年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最低标准,即小学10元、初中30元。
  ??007年,仍按2006年标准安排补助。
  ??008年,达到省上颁布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年生均公用经费最高标准(含预算内公用经费最高标准),即小学230元、初中300元。
  ??009年,国家出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低于国家基准定额的差额部分,当年补助50%。
  ??010年,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达到国家基准定额标准。

    第十一条   建立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校舍维修改造工作制度化、长期化,成为各级政府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从2006年起,根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生人数和校舍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分县区、分乡镇测定每年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

    第十二条   保障教职工工资。继续巩固完善现行管理体制,保证按照国家标准及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
第五章 经费渠道和实施步骤


    第十三条   免除杂费和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免杂费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上按8:2比例全额分担;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所需资金由市、县区承担,其中市级财政负担1/3,县区财政负担2/3。

    第十四条   补助公用经费。从2006-2010年分五年达到国家出台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所需补助资金由中央和省上按8:2比例全额承担。

    第十五条   建立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2006年和2007年,集中两年时间,统筹安排中、省、市、县区校舍维修机制资金,完成全市现存的农村中小学D级危房改造任务。纳入危房改造的学校必须是布局调整后保留的学校。对现存的D级危房集中改造后,省上不再实施大规模的危房改造,以后形成的危房纳入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解决。改造D级危房和建立长效机制所需资金由中、省、市县区按5∶2.5∶2.5的比例分担,市、县区应承担的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1/5、县区财政负担4/5。改造C、B级危房所需资金由县区筹措。

    第十六条   保障教职工工资。加大对财力薄弱县转移支付力度,进一步巩固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收归县管机制,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兑现。
第六章 经费预算和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各县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责任,及时足额落实资金,将农村中小学各项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科学合理分配资金;建立健全科学规范、高效快捷的资金拨付制度,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改革前已经安排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资金不能撤出或减少。认真落实各项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政策,按照新颁布的《义务教育法》要求,保证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市、县区每年新增财力主要用于农村义务教育;落实省政府关于确保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占财政支出较上年增长0.5--1个百分点,并进入以后年度财政预算基数,及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50%用于教育,其中40%用于危房改造和弥补公用经费不足的规定;各县区本级也要安排公用经费预算,坚决杜绝中小学公用经费本级财政预算零基数现象。足额征收城市教育费附加,确保全部用于教育。

    关联法规    

    第十九条   加强县级预算管理,建立健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预算编制制度。
  从2006年起,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全面实行预算编制制度。省、市财政应承担的农村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于每年年初下达县区财政,县区财政要切实落实支出责任,调整支出结构,将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和本级财政应承担资金足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资金足额落实到位。
  农村中小学预算以学校为基本预算单位,农村小学(含教学点)纳入乡镇中心小学统一代编,实行报账制。农村中小学各项收支要统一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实行综合预算。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逐校编制和汇总农村中小学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原由乡镇财政负担的农村中小学经费,要全额上划县级财政管理。财政部门对教育部门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并按程序报请同级政府审批后,于每年一季度末前统一批复到各农村中小学,并按预算进度向各学校拨付经费;在预算未确定前,县区财政部门要提前预拨资金,在每学期开学前一周向学校拨付一定的公用经费,保证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

    第二十条   强化资金管理,提高农村中小学财务管理水平。
  各县区要将各级预算安排的农村中小学专项补助资金,全部通过财政部门设立的“基础教育专项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管理和拨付。财政预算安排的人员经费,不纳入专户管理。县区财政将本级预算安排的农村中小学专项资金纳入县级专户管理后,省、市再拨付上级补助资金。农村中小学年度预算完成后,县级教育部门要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预算拨款计划,经县区财政部门审核后直接拨付各农村中小学校,其中农村小学(含教学点)的预算资金拨付乡镇中心小学管理。
  加强农村中小学专项资金管理。用于补助公用经费的资金,直接拨付到农村中小学,不得挪作他用或平衡预算,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偿还债务。用于危房改造、校舍维修、教学仪器设备购置以及校舍建设历史债务偿还等专项资金,不得下拨学校,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管理和使用。
  加强农村中小学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充实财务管理力量,乡镇中心小学要配备专职财务人员,搞好经常性业务培训,规范财务行为。全面推行农村中小学财务公开制度,确保资金分配使用的及时、规范、安全和有效,严禁挤占、截留、挪用教育经费。全面清理现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政策,全部取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坚决杜绝乱收费。
第七章 教育改革和学校管理


    第二十一条   深化教师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农村中小学师资编制管理,新增教师要优先满足农村学校的需求,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占用或变相占用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对占用学校编制的各类人员要限期与学校脱离关系,对长期在编不在岗的教师要按规定办理辞职、辞退手续。依法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坚决清退不合格和超编教职工。加快推进中小学教师聘任制和城镇教师、大学毕业生到农村学校支教制度。

    第二十二条   进一步理顺中小学教师管理体制。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对农村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和考核等管理职能,加强辖区内教师资源的统筹管理和合理配置。未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录用临时代课人员。

    第二十三条   合理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各县区要制定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实施规划,经省、市评审后组织实施,并同危房改造、校舍建设资金分配挂钩。初中布局要校点相对集中、规模适度扩大。小学校点调整的重点是村办完全小学和初小,原则上低年级学生应就近入学,小学三年级以上学生相对集中,扩大中心小学和联办完小规模。在交通不便的高寒偏远山区,保留或改建一批小学或教学点,确保学生安全就近入学。由附近的小学负责管理,教师可试行定期轮换或巡回教学制度。

    第二十四条   切实加强农村中小学管理。农村中小学校要全面落实校长负责制。要建立和健全行政管理、教学管理、教职工队伍管理、学生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后勤管理、安全管理、档案管理等学校内部制度。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制定配套政策。市上根据省上有关配套文件制定下发全市农村中小学预算管理、专项资金管理、财务管理、会计处理、保障机制督导、教师队伍管理、中小学管理等配套文件,规范操作行为,提高管理水平。各县区要根据中、省、市关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办法和各项配套管理制度,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确保任务落到实处。

    第二十六条   强化监督检查。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作为教育督导检查和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积极推行“一票否决”制;市、县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安排使用、贫困学生界定、中小学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定严格的考评办法和责任追究制度,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加大查处力度,对违规违纪现象,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凡未足额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将相应扣减该县区税收返还或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省、市将县区资金落实情况纳入义务教育专项资金“以奖代补”考核范围,分别给予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七条   加强宣传工作。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改革的宣传工作,教育部门会同宣传、财政部门制定和落实切实可行的宣传工作方案,广泛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向社会进行深入宣传,使党和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县区根据各自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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