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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25 生效日期: 2007-12-25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甬政发[2007]1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与主要目标
  (一)充分认识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十五”期间,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实现了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的目标,基本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主导、民办幼儿园为主体、多种类型幼儿园共同发展的格局,为提升全市基础教育整体水平和国民素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面对建设教育强市的要求,我市学前教育总体发展水平不高,已成为整个教育体系中最为薄弱的一个环节:学前教育办学体系不完善,尤其是农村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明显滞后;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不健全;学前教育教师队伍不稳,总体素质不高;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有待进一步理顺,人民群众对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呼声强烈。全市各级政府要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把高质量发展学前教育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和紧迫任务,采取积极措施,切实解决当前学前教育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促进学前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二)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确立学前教育的基础地位和公益性质,按照“政府主导、促进均衡、注重内涵、创新发展”的原则,科学规划学前教育事业,加快农村学前教育发展,切实保障学前教育经费,着力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基本形成优质、均衡和充满活力的现代学前教育体系。
  (三)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主要目标是:到2010年,学前三年幼儿净入园率达到98%以上;符合省基本标准的幼儿园达到98%以上,乡镇中心幼儿园标准化率达到98%以上;等级幼儿园招生覆盖面达到85%以上;乡镇0-3岁婴幼儿早教指导中心(站)建成率达到98%以上。
  二、科学规划,健全城乡学前教育办学体系
  (四)科学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学前教育专项规划,并将其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地方基础教育发展规划。根据各地人口出生及人口流动趋势,科学预测,确定规模,抓住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调整的契机,统筹城乡均衡发展,统筹公办民办协调发展,整合资源,优化结构,切实提高学前教育机构布局与建设的科学性,加快改善学前教育办学条件。
  (五)健全以乡镇中心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的农村学前教育网络。每个乡镇(涉农街道)都要建设好一所独立设置的标准化中心幼儿园,并有计划地扩大政府举办的事业性质乡镇中心幼儿园的比重。农村其他幼儿园按“规模适度、接送方便、安全实用”的原则进行布局建设,鼓励乡镇中心幼儿园在行政村独立或联合举办分园或教学点,鼓励村集体投资举办标准化幼儿园。在学校布局调整时被撤并的农村中小学校舍应优先用于举办幼儿园。小学附设幼儿园均应剥离,独立办园。
  (六)完善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制度。各地在实施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安置小区建设时,应根据市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整体提升基础教育综合实力的决定》(甬政发(2006)53号)的要求,通过千人指标和服务半径的计算合理规划配套幼儿园,按配套中小学校建设的有关实施办法,做到配套幼儿园和其他建筑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造、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配套幼儿园由属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办理幼儿园的产权登记手续,不得改变性质和用途,并优先向社区适龄儿童开放。
  (七)坚持多元化办学体制。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各界参与,多渠道、多形式举办的学前教育发展格局,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需求。继续鼓励有资质的社会团体、企事业法人、公民个人按布局总体规划建设和承办学前教育机构。对社会力量投资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的精神,实行建设用地划拨、税收规费减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城乡幼儿园采取集团化、连锁化办园,引导并扶持城乡之间、不同园所之间建立发展共同体,加快推进学前教育均衡化、优质化。
  三、保障教师待遇,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八)建立幼儿园教师注册登记管理制度。幼儿园教师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并由幼儿园自主聘任,实行合同管理。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幼儿园教师给予注册登记,通过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为其业务培训、专业发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评优评先以及有序流动等提供制度保障。
  (九)健全幼儿园教师基本待遇保障制度。各级各类幼儿园应逐步提高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凡持有教师资格证书,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非事业编制幼儿园教师原则上人均年收入应达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1.5倍以上;其他保教岗位人员工资应不低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幼儿园应按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政策,依法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其中为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中学校承担部分,县(市)区财政应给予不少于1/2的补助。在达到本地区幼儿园平均规模以上的幼儿园任职的、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非事业编制教师,可按规定参加事业养老保险。
  (十)加强骨干教师队伍建设。为了吸引优秀人才从事学前教育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需要有计划地增加事业性质的幼儿园的人员编制,优化幼儿园教师队伍的整体结构。建立对符合条件的优秀师范院校毕业生和优秀在岗幼儿园教师,经公开招聘程序进入事业编制的政策导向机制。积极探索促进城乡均衡的人才流动机制和注重绩效的分配制度改革。
  (十一)大力提升幼儿园教师队伍素质。健全幼儿园教师培养体系,整合幼儿师范院校资源,加大全日制高等师范院校培养力度,在全市中等专业学校中扶植办学基础好的幼儿教育专业。鼓励优秀初高中毕业生报考幼儿师范院校,鼓励幼儿师范毕业生到农村学前教育机构工作。将幼儿园教师培训纳入中小学教师培训体系,市级负责全市幼儿园骨干教师培训,各县(市)、区负责辖区内幼儿园教师的全员轮训。将幼儿园骨干园长、教师培养纳入到市级中小学骨干校长、教师培养工程。建立城乡之间、不同星级幼儿园之间的教师双向进修帮教制度。凡获得注册的幼儿园教师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评奖和评优等方面享有中小学教师同等待遇。到2010年,全市幼儿园专任教师合格学历98%以上,高一级学历持有率达到70%以上。
  四、加大投入,完善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十二)落实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各县(市)、区要把学前教育经费列入同级教育事业费财政预算,到2010年,县(市)、区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达到5%以上,不举办高中段教育的区应达到10%以上,学前教育预算内生均教育经费达到当地小学预算内生均教育经费的1/3以上。市本级每年安排1000万元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所需资金在财政性教育经费中统筹解决。各县(市)、区也应设立相应的学前教育专项经费。
  (十三)改革财政专项经费拨付机制。各县(市)、区专项经费应主要用于对农村幼儿园建设经费、幼儿教师业务进修和中心幼儿园业务指导经费、特殊困难家庭儿童入园资助经费的保障,和对星级幼儿园上等级奖励、教师社会保险经费及幼儿园日常事业经费的补助等。要建立生均定额经费拨款机制,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理念和体现公共性、普惠性的原则,根据幼儿教育生均成本和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各级各类幼儿园实行生均定额补助,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县(市)、区制定。市专项经费主要用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幼儿园建设补助、骨干教师免费培训和幼儿园教师培养体系建设等。
  (十四)规范学前教育收费。逐步建立质价统一的收费机制,公办及国有民营幼儿园逐步实施星级收费制,民办幼儿园按办园成本核算收费。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生均培养成本、居民承受能力、财政拨款水平确定各等级幼儿园收费标准。建立健全幼儿园预算资金支付管理与财务公开监督制度,确保教育经费使用规范、安全和有效。
  (十五)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入园资助制度。本市户籍城乡低收入家庭子女、烈士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儿童、五保供养的儿童入读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幼儿园享受不低于保育费50%的资助,低保家庭子女享受三年免费学前教育,所需经费在各县(市)、区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中列支。
  五、创新模式,提高学前教育保教质量
  (十六)大力推进托幼一体化。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村)三级早教指导网络,乡镇中心和城市小区配套幼儿园要开展3岁以下儿童早期教育,建立早教指导站,制定早期教育计划,开展灵活多样的面向婴幼儿及其家长(看护者)的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发挥家长学校的作用,推进“母亲素养工程”。到2010年,0-5岁儿童家长和监护人受训率,城市达到90%以上,农村达到80%以上,基本形成以社区为依托,以学前教育机构为中心,面向广大幼儿家长的科学育儿指导服务体系。
  (十七)创新学前教育星级管理模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各类幼儿园的举办资格、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定期复核审验。对已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幼儿园,逐步实行统一的星级管理模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幼儿园办学水平进行评估,确定星级,并作为享受政府扶持政策和核准收费标准的依据。鼓励引导各类幼儿园加大投入,改进管理,不断提升星级,提高办园水平。
  (十八)规范学前教育办学行为。各地要认真贯彻实施《幼儿园工作规程》,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尊重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突出启蒙教育,注重幼儿体育锻炼、潜能开发和个性发展,积极开展各种有益于幼儿身心发展的活动,要防止和纠正“小学化”、“保姆式”的办学行为,全面实行素质教育。
  (十九)加强学前教育教学研究。健全城乡学前教育业务辅导网络,中心幼儿园在为本辖区适龄儿童提供优质学前教育的同时,承担本辖区其他学前教育机构的业务辅导职能。各地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招标确定承担学前教育业务辅导的幼儿园。充分发挥各大中专院校、各类学术团体作用,加大对学前教育发展规律的动态研究与实践探索。扩大对外交流,定期举办学前教育论坛,深入研究学前教育的先进理念和发展思路,促进学前教育内涵发展。
  六、加强领导,保障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十)明确学前教育职责分工。坚持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协作的管理体制,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学前教育的管理责任。市级要加强对全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宏观规划、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县(市)区、乡镇两级政府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责任主体。教育、财政、人事、物价、卫生、民政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办发(2003)13号文件中对有关部门的职责要求,各司其职,相互协作。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配备学前教育专职管理干部和教研员,切实承担起本辖区学前教育管理和指导的职责。
  (二十一)强化对学前教育机构的安全管理。有关部门要加强幼儿园准入管理,严格幼儿园准入审批和年检制度,对办园条件差、办园行为不规范的幼儿园要限期整改,对拒绝整改或整治不力的幼儿园应依法予以取缔。幼儿园应就近招生,一般不应用车辆接送幼儿入园,如确有需要,须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严格按照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学生接送车的意见》(甬教基(2006)340号文件)要求,严格执行接送车辆和驾驶人员的有关管理制度。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等有关规定,做好幼儿园食品的采购、运送、储存等环节工作,确保卫生安全。
  (二十二)加强学前教育督导工作。将学前教育列入各级政府教育实绩考核内容。建立学前教育专项督导制度,定期对县(市)、区涉及落实本意见中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目标规划、资源配置、经费投入、教职工待遇保障、保教质量等事项的实施进程进行专项督导。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日常监管和督导评估,建立幼儿园的督导结果公告制度,引导家长正确选择,全面推进学前教育稳步健康发展。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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