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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01 生效日期: 2007-11-01
发布部门: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汉政办发[2007]1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据初步统计,目前我市农村共有集中式供水设施500多处,受水人口33.5多万人。部分水源地环境污染隐患和水质不达标、影响群众健康的问题比较突出,必须引起各级各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根据《陕西剩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和中省关于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尽快开展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调查。各县、区政府要组织环保、水利、卫生等部门对本辖区农村集中式水源地进行一次调查摸底。一要查清水源地数量、分布地点,各水源地饮用人口数量、年用水量;二要查清水源来源、水质状况,判定水质是否符合饮用标准;三要查清水源地存在的环境问题和污染隐患。并要建立农村水源地环境和水质状况档案。
  二、划定农村集中式水源地保护区。对各乡镇政府所在地、供水人口在500人以上及其他有必要给与保护的集中式水源地,要参照《陕西剩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一2007)的规定和要求,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编制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划方案,制定水源地环境保护办法,方案由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标准:一级保护区,江河(含人工渠道)自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宽度为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陆域沿岸纵深与河岸的水平距离不小于50米。湖泊、水库类水源地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300米范围内的水域及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的陆域。地下水水源地以取水井为中心,半径30-50米范围内。二级保护区,江河(含人工渠道)类自一级保护区上游边界向上延伸不小于2000米,下游外测边界距一级保护区不小于200米,宽度为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陆域沿岸纵深不小于1000米。湖泊、水库类水域范围为一级保护区边界外的水域面积,陆域范围可设定为除一级保护区外的上游整个流域。地下水类以取水井为中心,半径300一500米范围内除去一级区的区域。
  三、加快建设农村集中式水源保护示范工程。各县区要比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进行规范化管理。对已经遭受污染且难以治理恢复的水源地,要进行调整或关闭停运。水质受到污染或存在污染隐患的水源地,要对一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口依法拆除;旅游、采矿、墓地、住宅及其他与保护水源无关设施尽快搬迁;堆放的有害物质尽快清除。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排污口,已有的排污口污水必须治理达标,并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固体废弃物必须运出保护区外处理;根据水源地的水质水量,控制养殖规模。
  按照“水质良好,标识鲜明,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的标准和要求,要在各级保护区域设置醒目的隔离标志和警示牌,明确水源地保护规定。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水源保护区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巡查制度和水质定期监测制度。建立一批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示范工程,推动全市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工作规范化。今年内,各县区要选择1一2个集中饮用水人口多的饮用水源地,进行规范化管理试点。
二○○七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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