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开展村庄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28 生效日期: 2005-11-28
发布部门: 辽宁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辽建发[2005]63号

各市建委、局: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执行国民经济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明确提出了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定。建设部近期专门召开全国村庄整治工作会议,部署村庄整治试点工作,下发了《关于做好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建设部的重大决策,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省建设厅决定从现在开始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庄整治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一切从我省农村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组织动员、正确引导农民和全社会力量,改善农村最基本的生产生活条件,改变村容村貌,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
  基本原则:坚持规划先行;坚持政府引导与农民参与相结合;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村民自主选择,民主决策;坚持试点引路,稳步推进。
  二、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总体要求:整治后的村庄要达到村容村貌整洁优美,有安全适用体现特色的住房,有符合规划的硬化路面,有符合饮用水标准的生活用水,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有集中的排水沟渠和水塘,有集中的垃圾收集转运场所,有合理的燃料结构和采暖设施,基本实现人畜分离,农村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农民素质得到明显提高。
  工作目标:2006—2007年为试点阶段,全省两年选取1000个左右的中心村进行试点,通过试点明确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编制要点,确定村庄整治规划与行动计划编制范例,完善村庄整治的主要内容,探索各级政府的支持形式,建立农村建设管理的长效机制,使其中500个左右的试点村成为示范村。所有县(市、区)完成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所有乡镇完成乡镇建设总体规划,80%以上的保留村庄完成村庄建设规划。2007年以后为全面推进阶段,全部保留村庄完成村庄建设规划,98%以上的保留村庄达到基本要求,30%左右的保留村庄达到村庄整治示范村。
  三、主要工作内容
  新农村建设村庄整治工作,就是以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确定保留的、具有一定规模的村庄为单位,在各级政府组织和支持下,以对村庄的整村整治为重点,由农民自主投工投劳,建设面向村庄的公益性或准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改善农民最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行为。
  根据建设部部署,结合全省农村的实际,我省村庄的整治项目主要包括“六项整治”和“八项建设”。“六项整治”即乱搭乱建的整治;房屋院墙的整治;人畜分离的整治;材草堆(垛)的整治;水塘坑塘的整治;闲置空地的整治。“八项建设”即道路硬化建设;供水设施建设;排水设施建设;采暖燃气建设;卫生厕所建设;垃圾堆放填埋建设;集中场院建设;村民活动室(场)建设。村庄整治可以采取中心村完善、小村向大村集中、空心村改造、村庄新社区集中建设和生态移民等多种形式。
  各地要从实际出发,选择一些不同地域、不同条件的村作为村庄整治工作的示范点,在优先考虑村民积极性的基础上,注意抓好不同类型的试点。既要抓城郊结合部、国道省道、沿海岸线及风景名胜区附近基础好的村庄,也要关注偏远、基础薄弱的村庄;既要抓经济条件好、群众积极性高的村庄,也要研究经济条件差、群众一时还没有发动起来的村庄;既要坚持高标准,严格要求,又要区别情况,分类指导,推动整体工作上水平,推动不同条件下出经验,努力扩大群众的受益面。
  四、组织与要求
  省级建设部门将按照中央的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省级新农村建设村庄整治引导性目录,提出可供农民自主选择的建设项目指引,明确政府资助补贴的资金或实物形式,正确指导村庄整治工作。
  市、县级建设部门负责制定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农村居民点布局规划,根据城镇化的发展进程,科学界定具有保留和发展的中心村及有一定规模的自然村,根据政府资助的能力和村民接受程度确定年度整治村庄的规模数量。
  乡(镇)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村庄的整治规划与行动计划,组织村民参与村庄整治工作,对整治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督促整治村庄建立管理的长效机制。
  村民自治组织负责本村整治项目选择,对整治的实施过程实行民主监督。要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充分尊重村民的选择意愿,动员村民的广泛参与,组织村民义务投工投劳,以具体项目引导村民和村庄进行新农村建设。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村民参与和村民自治组织参与的制度,通过村民参与程序的不断完善保证村民直接参与的权利。凡是村民不选择的不能强行推进,村民一时不接受的,可以通过试点示范让村民理解和接受。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树立为农民服务的思想,加大村庄整治工作的技术服务和项目实施的技术指导,做好整治规划与行动计划的审查核准工作。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基层公推民选的新村建设指导员工作制度,乡镇机构改革中有一定技术知识的工作人员,经过相应培训,可以作为新农村建设驻村指导员。
  五、实施与监督
  村庄整治工作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建设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实施。要把村庄整治工作列入各地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要及时研究出现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创造性地推动工作。要充分发挥地方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发挥老党员、老干部、老劳模、老先进和老军人的作用,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形成村民主动参与、积极推进的机制。
  建设系统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从农村工作的大局出发,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要实行部门联系制度,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整合资源,齐抓共管;要实行市与县区、县区与乡镇签订工作目标责任制,健全考核体系;要适应农村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拓宽农民参与的渠道,明确村民自治组织验收条件和上级政府的验收标准,形成推动深入工作的机制。
  广泛宣传村庄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和参与。要分期、分批培训新农村建设的村镇领导干部和驻村指导员。要加强对农民建设新农村基本技能的培训,提高农民参与的能力。要组织和引导农村干部群众积极参与新建设项目的运营维护与管理。要有计划地组织各种形式的观摩学习,总结交流各地的鲜活经验。充分发挥各地示范点、示范村、示范镇的引导、带动和辐射作用,龋─补短、相互借鉴。
  各级建设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村庄整治实施过程中的资金与实物使用的监管,防止挪用、滥用,要让农民得到真正的实惠。要尊重农村建设的客观规律,以满足农民的实际需要为前提,坚决防止盲目照抄照搬城镇的建设模式。要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和设施,凡是能用的和经改造后能用的,都不要盲目拆除,更不能搞不切实际的大拆大建。坚决防止不顾客观条件,一哄而起,遍地开花,以基本建设和行政命令的方式进行新农村建设。建设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村庄整治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争取地方党委和政府对村庄整治工作的支持,学习借鉴沈阳等市的先进经验,及时制定本地村庄整治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有关改进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我厅村镇建设处。

辽宁省建设厅
2005年11月28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0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