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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执法监督巡查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31 生效日期: 2003-08-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使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在制度化的基础上经常化、规范化,根据《北京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和《北京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各行政执法机关,包括垂直管理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监督巡查,是指区政府对全区各行政执法单位及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日常检查、评议、督办、纠正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巡查遵循一般监督与具体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巡查由区政府法制办组织实施。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巡查范围: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体系建立及执行情况;
  (二)规范性文件起草、报批及实施情况;
  (三)案卷评查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四)需报区政府审批的案件执行情况;
  (五)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执行情况;
  (六)重要行政案件督查制度执行情况;
  (七)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统计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八)行政执法行为的公正及文明程度;
  (九)行政执法的难点、热点问题;
  (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发生及执行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巡查内容: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履行情况。包括行政执法责任制体系的建立,执法责任、执 法权限、执法目标是否分解到处、室、科、队、所、站和执法人员的情况;
  (二)错案追究制度和过错追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及效果;
  (三)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具有法定资格,行政执法人员是否通过资格认证;
  (四)行政处罚案件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行为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上是否正确、适当;
  (六)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规范;
  (七)罚没财物收缴是否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是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八)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报区政府审批的案件,是否报区政府审批;
  (九)按照规定标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是否向区政府备案;
  (十)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的重大行政案件的执行情况;
  (十一)行政执法统计报告完成情况;
  (十二)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是否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十三)行政执法部门是否努力解决群众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
  (十四)依照法定职权,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的情况;
  (十五)行政诉讼案件发生及办理情况;
  (十六)其他需要办理的事项。

    第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巡查的方式:
  (一)实行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制度。
  (二)行政执法监督巡查采取现场巡视、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抽查案卷、个别谈话等方法进行。
  (三)邀请区政府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参与行政执法监督巡查活动。
  (四)为了加强监督考核,巡查人员应将巡查情况以《巡查日志》的形式固定下来,巡查人员与被巡查人员均应在巡查日志上签字,巡查日志由区政府法制办保存。|

    第九条   现场巡视中发现的行政执法机关有违法执法、执法不当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应当口头提出纠正意见,并记录在巡查日志上。
  在检查中发现的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行为存在明显违法且情节较重的,应向该机关发出《纠正行政执法违法通知书》,提出纠正意见。行政执法机关收到《纠正行政执法违法通知书》后,应当在限定的期限内予以改正,并于改正后的十日内向区政府法制办书面报告改正的结果。
  对于口头纠正或书面纠正以后,仍然不予改正的,区政府法制办建议有关部门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相关的处理。

    第十条   具有行政处罚权并设有分支机构的行政执法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做好本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巡查工作,如自行制定巡查办法,应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在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实施。
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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