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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总工会关于开展劳动用工情况监督检查活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16 生效日期: 2007-05-16
发布部门: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总工会
发布文号: 冀劳社办[2007]44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的统一部署,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决定于5月18日至6月15日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劳动用工情况监督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范围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纺织、餐饮、建筑、服装加工等劳动密集型企业,招用女职工较多的民营企业,大量招用农民工的单位和城乡结合部的用工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以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工作时间及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为重点,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各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包括: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2.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工资支付及最低工资规定的情况;3.用人单位遵守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的情况;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5.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6.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7.用人单位遵守其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活动方式这次活动以劳动保障部门执法检查与工会依法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活动期间,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应发挥各自优势,通过采取组织企业自查、劳动保障部门到企业实地检查和生产场所现场抽查、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等方式,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监督检查活动,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要把此次活动作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促进用人单位依法用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成立全省劳动用工情况监督检查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会同工会成立监督检查活动组织领导机构,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统一部署,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密切配合,保证监督检查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要统一行动,优势互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为主、抽调相关业务人员参加,组织力量深入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各地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认真受理和查处举报投诉案件,对存在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不参加社会保险、拖欠劳动者工资、不执行最低工资规定(包括变相违反最低工资规定)、超时加班加点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用人单位,(包括变相违反最低工资规定(包括变相违反最低工资规定)、超时加班加点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用人单位,)、超时加班加点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予以查处;要按照《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总工会关于加强民营企业女职工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大对民营企业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力度,凡是涉及女职工权益的案件,要做到有诉必查,违法必究。同时,对工会等组织提请查处的违法案件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三)加强监督检查活动的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通过现场咨询、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资料、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等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特别是对民营企业、工商个体户及作坊业主,要深入开展教育,增强其法制意识,使其做到依法用工,守法经营。各地要积极争取新闻单位的配合,对检查活动及重大典型案例进行跟踪报道,宣传模范遵守劳动保障法律的先进典型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在媒体进行曝光,形成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氛围。
  五、监督检查活动总结监督检查活动结束后,各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应会同同级工会及时认真总结,并于6月17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及统计表报送省劳动用工情况监督检查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路成毅 联系电话:0311-88616061 (传真)电子邮箱:jcc@he.lss.gov.cn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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