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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物价局关于我市汽车客运微机发票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16 生效日期: 2007-05-16
发布部门: 平顶山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平价费[2007]75号

平顶山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缓解由于纸张、油墨等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引起的成本增加问题,确保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厅《关于河南省地税系统普通发票更换代码后新版发票收费标准的批复》(豫发改收费      [2004]1737)规定精神,借鉴外地做法,经研究,现将我市汽车客运微机票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汽车客运微机发票收费标准为0.06元/份,发票规格及纸质等要求均按省地税局规定执行。
   二、上述收费标准是地税部门向企业(个体户)销售发票的最终价格,各级地税部门不得层层加价或收取其他费用。
   三、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期间如遇上级出台相关收费政策按上级规定执行。

二OO七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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