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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物价局关于交通肇事违法车辆滞留停车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15 生效日期: 2007-05-15
发布部门: 济南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济价费字[2007]44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停车场:
  为加强我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933号)和省物价局《关于超限运输车辆停车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04]17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交通肇事、违法车辆滞留停车收费标准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交通肇事、违法车辆滞留停车应按就近停放的原则处置,其收费标准见附件1,车辆类型说明见附件2。
  二、车辆看管费按天计费。停放车辆不满12小时按半天计费,超过12小时不满24小时按全天计费,连续停放的累计收费,超过20天按20天计收。
  三、对车辆上的货物进行装卸或倒装应当遵循双方自愿的原则并签订委托协议书,不得强行服务、收费;装卸或倒装危险货物可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60%。停车场应当对已卸载的货物免费保管3天,超过免费保管期限可收取货物看管费。
  四、交通肇事、违章车辆停车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停车场要在醒目位置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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