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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18日长沙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发(2005)9号文件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对《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与办理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修正如下:
一、删去《规定》的第二章第四条第二款。
二、《规定》的第四章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原文:“由市党群系统有关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具体办理的,应当分别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修正为:由市党群系统有关部门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具体办理的,应当同时抄送市委办公厅;由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具体办理的,应当同时抄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三、对《规定》中的个别文字作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