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鄂劳社发[2007]37号
各市、州、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6)1号)和《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35号)的有关规定,失业人员月失业保险金和月医疗补助费标准分别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5%确定。省人民政府已决定从2007年3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为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07年3月1日起,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发放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分区域提高到406元/月、350元/月、322元/月、294元/月、266元/月,各档标准适用区域范围详见附表。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发放标准分区域提高到29元/月、25元/月、23元/月、21元/月、19元/月,各档标准适用区域范围详见附表。
三、省直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单位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统一按照406元/月执行。
四、各地要按规定渠道积极落实所需资金,认真做好政策的衔接、宣传以及提标后的核定、发放等工作,切实把提标政策落到实处,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新标准及时足额发放。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