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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补充意见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4-06-17 生效日期: 2004-07-01
发布部门: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婺城、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根据《金华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金政发(2000)198号)和《金华市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办法》(金政办发(2000)60号)文件精神,结合市区实际,现就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办法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基本医疗保险
  1、无用人单位主体的退休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已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男不低于30年、女不低于25年)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须按规定一次性缴纳不足部分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2、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4万元调整为5万元。
  3、调低体内置换(置放)材料的个人先自负比例。在核定标准内的,使用进口材料个人先自负比例由40%调整为20%,使用国产材料个人先自负比例由20%调整为10%。
  4、增列高额费用补助的病种,具体为肠癌根治手术、胆管癌根治术、食道癌手术、卵巢癌根治手术、脊椎内肿瘤手术、颅内肿瘤手术,门脉高压伴上消化道大出血、脑干和脑大量出血(出血量>40毫升以上)、肝肺胰部分切除、急性化脓性胆管炎、前列腺全切根治术。
  5、增列按“床日费用”结算的病种,具体为重症再生障碍性贫血、难治性痰菌性肺结核、心功能四级、大面积褥疮长期卧床。
  二、公务员医疗补助
  1、增列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的门诊特殊慢性病种,具体为前列腺增生病、慢性支气管炎、甲状腺功能亢进。
  2、公务员个人帐户补助标准作如下调整 :
  (1)在职人员补助标准=(1元/年×缴费年限+10元)×12;
  (2)退休后至65周岁以下补助标准=(1.5元/年×缴费年限+10元)×12;
  (3)65周岁(含)至70周岁以下补助标准=(1.5元/年×缴费年限+15元)×12
  (4)70周岁(含)至75周岁以下补助标准=(1.5元/年×缴费年限+20元)×12;
  (5)75周岁(含)以上补助标准=(1.5元/年×缴费年限+30元)×12。
  3、建立公务员个人自负医疗费补助机制。在一个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公务员住院和特殊(慢性)病种门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补充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个人自负(不含转外地就医个人先自负)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补助80%。
  三、本补充意见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二OO四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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