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安委办[2008]13号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健全本市安全社区建设工作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大力度,持续推进安全社区创建工作,经研究,决定自2008年起实行上海市安全社区创建工作备案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与时限:
凡本市已启动安全社区创建工作的社区,均应在举行启动仪式后15日内,向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办理备案。
二、备案方式:
社区填写《上海市安全社区创建工作备案书》(附件)一式四份,报所在区县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报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备案,同时提供电子文本。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在政府网站上定期通报备案情况,并上报国家安全社区促进中心。
三、具体要求:
1.社区应如实填写工作备案书,确保内容的真实性,并按要求加盖公章。
2.启动安全社区创建工作的社区原则上以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为主体进行备案。
3.本市安全社区创建工作备案制度自即日起实行。凡在2008年3月5日以前启动创建工作的社区,请在3月20日前将工作备案书报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四、其他:
1.备案书电子文本格式可在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政府网站(//www.shsafety.gov.cn)“安全社区”专项工作栏目中下载。
2.邮寄地址:大沽路100号8楼,邮编:200003,联系人:水蕴海,联系电话:23115358,传真:23115348,电子邮箱:shaqsq@shsafety.gov.cn。
特此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