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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杂费有关事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2-27 生效日期: 2008-02-27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大政发[2008]2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教育公平,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高标准、高质量普及城市九年义务教育,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春季开学起,免收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杂费。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免收杂费内容
  免收杂费,是指市政府免收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按照《关于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实施意见》(辽教发(2004)127号)规定应交纳的杂费。免收杂费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70元,初中每生每年240元。
  二、享受免收杂费政策的对象
  享受免收杂费政策的对象指在大连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本地户籍学生、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以及按规定享有市民待遇的外来学生。
  借读学生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
  三、免收杂费经费承担责任
  按照现行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实施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杂费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各区市县财政承担。
  为支持各区市县做好免收杂费工作,对免收杂费各区市县财政承担经费,市财政予以一定补助。具体为:
  (一)对北三市和长海县,市财政补助80%;
  (二)对金州区和旅顺口区,市财政补助40%;
  (三)对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开发区,市财政补助20%;
  (四)对其他先导区,市财政在5年过渡期内按属地现行政策执行,5年后与开发区同等政策。
  四、经费管理
  (一)实施免收杂费政策后,各区市县要将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公用经费按规定标准全额纳入本级预算,不留缺口,及时足额落实。公用经费标准要按照不低于辽教发(2004)127号文件规定的城市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即小学每生每年390元,初中每生每年530元)安排。中小学公用经费要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或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二)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实行市县两级财政分别列支、专户管理、封闭运行。每月上旬,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将当月应承担经费均衡拨付区市县经费专户,由各区市县财政部门通过当地教育部门及时拨至学校,确保中小学正常运转以及教育教学活动的开展。
  (三)建立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使用和管理监督机制。市财政、教育、审计和监察等部门要加大对城市中小学公用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力度。每年定期对经费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公用经费预算安排不到位、弄虚作假以及发生挤占、挪用的地区,要在全市通报,等额扣减财力,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四)各区市县财政、教育、审计和监察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日常财务管理的指导与监督,要定期组织财务培训,对各学校教育经费使用情况定期开展联审互查和专项检查。推行中小学财务公开制度,严格教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确保财政资金专款专用。
  五、其他相关事宜
  (一)实行免收杂费政策后,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按规定收取的学生在课堂上使用的测试、考试卷纸工本费等作业本费,同时予以免收。
  (二)城市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杂费标准,按城市公办学校免收杂费标准执行。由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高于免收杂费标准的民办学校可以按不高于二者之差的标准继续收费。各民办学校要确保市政府免收杂费政策落实到每个学生。
  (三)加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经费集中支付体系建设,强化义务教育经费监管。已实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两免”政策的涉农区市县财政和教育部门要将城市义务教育经费专户和各中小学经费账户统一在农业银行系统开设;其他地区城市义务教育经费专户和各中小学经费账户统一在一个银行系统开设,开户银行由市财政局确定。
  (四)要继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加强学校收费检查。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初中升学考试费、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性收费仍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执行。各有关学校一律不得变相收取不符合规定的费用,如有乱收费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者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五)各区市县要做好免收杂费对象的认定工作。各中小学要将免收杂费对象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当地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象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
  (六)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继续享受免费提供教科书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政策。
  (七)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对免收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工作进行宣传,使市委、市政府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八)本通知有关规定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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