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景府发[2007]18号
为贯彻《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根据江西省水利厅、交通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水利部、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确保防洪和通航安全的紧急通知》(赣水政法字(2007)32号)的要求,切实做好我市昌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昌江河道采砂实行部分开采、部分禁采、规范作业,进一步加强昌江河道采砂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制度。落实河道采砂管理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制,有关乡镇协助配合,切实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禁采结合,以禁为主。昌江河道鱼山闸以下至沙嘴头大桥河段自即日起,通过拍卖的方式许可河砂2年开采权;昌江河道观音阁以下至鱼山闸,沙嘴头大桥以下至关山河段实行禁采。
三、联合执法,集中整治。自即日起至10月底,将由水务、公安、交通、安监、海事、国土、林业等职能部门联合开展以打击非法违规采砂、维护社会稳定为主要内容的整治行动。所有准入的采砂船只必须依法办理采砂许可,并按规定作业;禁采河段内所有停靠的采砂船只一律不准开机作业。如违反规定乱挖、盗挖,毁坏河岸和涉河工程及设备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如有暴力抗法,将予以严惩。
四、欢迎沿河居民积极参与配合,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设立举报电话:8331997、8534744。
特此通告。
二OO七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