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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陕西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1-04 生效日期: 2008-01-04
发布部门: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咸政办发[200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驻咸中省 及市属各企业:
  《陕西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政府2007年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予以发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颁布实施后我省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件大事,是省政府在全省建设项目领域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政策法规的一项重大举措。为全面宣传贯彻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监督督促各类企业从 基础环节抓起,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及职业病危害,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市政府决定在全市深入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工作专项行动,结合我市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重要意义
  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竣工验收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是安全生产法法规赋予企业保障安全生产的法定义务,是保障劳动者权益,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减少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有效途径;是各级政府和各行业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客观要求,是生产经营单位生存发展的内在需求和应当履行的社会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生产经营企业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及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把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紧、抓实、抓好。要制定具体的《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实施方案》,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 精心策划,严密部署,确保此项工作扎实推进。
  二、细化工作措施,深入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工作专项行动
  从现在起至2008年5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工作专项行动。专项行动共分四个阶段:
  (一)宣传教育阶段(2007年12月25日至2008年1月15日)
  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宣传工具,大力宣传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重要性、必要性 ,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主体意识和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意识。 通过学习宣传,把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干部的思想统一到《办法》和安全生产法法规的要求上来,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调查摸底阶段(2008年1月15日至1月31日)
  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按照《办法》要求,结合具体工作实际,制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工作实施方案》,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安监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搞清各类别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底数,逐级填报调查摸底表 。
  安监部门要按照《办法》规定,区分类别,依照法律法规摸清建设项目应具备的安全基本条件、职业危害程度、安全评价等级、重大危险源监控等主要内容,在2008年1月底前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台账,同时建立起评审专家库,按照各自制定的方案,做好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和验收的准备工作。
  市安监局要抓好市县两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行政审批有关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认真学习《办法》,熟悉程序、标准和要求,为组织实施“三同时”落实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组织实施阶段(2008年2月1日至4月31日)
  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协调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审查和验收工作,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竣工验收使用。市安监局于4月25日前完成 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落实工作,对一些原来未按“三同时”规定落实的在建项目进行补办手续,对《办法》发布后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落实要认真组织好资料申报、审查验收和批复工作。对由县级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的一些大型和重点高危建设项目,在审查中有困难的可报市级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审查验收。
  (四)检查验收阶段(2008年5月1日至5月31日)
  各县市区和有关监管部门要认真按照《办法》要求,于2008年5月上旬组织自查自验,查漏补缺,总结上报情况。市检查组由安监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在5月中下旬组织全面督查和验收,并将情况通报全市。
  三、明确责任,切实履行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职责
  各县市区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办法》的要求,督促建设项目单位依法履行企业主体责任,确保辖区内建设项目按照《办法》的要求将“三同时”规定落实到位。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责任要与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开展安全标准化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对大项目、重点高危项目和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单位的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要采取包干责任制,确保安全设施能达到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对未严格落实《办法》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安全设施未批先建、已建工程迟迟不履行“三同时”手续、安全设施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的,各级安监部门要依法处罚。
  市县两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对各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及时了解和掌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管工作动态,要依照有关法规积极主动地协调督促各行业主管部门特别是项目设立批准部门及时准确地将2005年12月1日以来批准的建设项目通报安监部门,安监部门要能准确的掌握建设项目情况,切实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职责,确保“三同时”规定落到实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工作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各部门应加强沟通,相互配合,协同推进。专项行动结束后,各县市区、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总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进一步推动《办法》在我市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
二○○八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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