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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渭南市品牌企业奖励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2-25 生效日期: 2008-03-01
发布部门: 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渭政发[200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管委会:
  《渭南市品牌企业奖励规定》已经2008年2月2日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渭南市品牌企业奖励规定

  一、为进一步推动名牌战略的实施,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品牌企业,是指其产品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和陕西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或单位。
  三、对品牌企业的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四、奖励标准:
  (一)首次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首次获得国家免检产品和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首次获得陕西省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四)品牌企业的名牌产品期满后经复查,重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和陕西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此前未获得奖励资金的按照前款奖励标准奖励,此前已获得奖励资金的,不再进行奖励。
  (五)品牌企业的产品在同一年度获得多个不同级别荣誉称号的,按照最高级别奖励标准奖励。
  五、获奖品牌企业名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定,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经市名牌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进行表彰奖励。
  六、市财政每年按照市政府审定的获奖品牌企业名单核定奖励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七、获奖企业所得奖励资金应当用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名牌产品的宣传、推介,名牌产品的扩大再生产和市场开拓。
  八、获奖企业应当珍惜荣誉,自觉维护名牌产品的信誉,诚实守信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在名牌产品的有效期内,被撤销名牌产品称号的,所受表彰奖励应当予以撤销和追回。
  九、本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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